从议会多数到总统权力
1978年的宪制转型使斯里兰卡确立以行政总统为中心、同时保留议会和内阁的国家制度。这不是共和政体的首次建立:1972年宪法已经取消君主制,实行共和国体制。1978年的核心变化,是把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政府首脑的权力集中到总统职位,并为其规定独立于议会选举的全国民选基础。
朱尼厄斯·理查德·贾亚瓦德纳领导的统一国民党在1977年7月大选中获得国民议会168席中的140席,具备推动大规模修宪的议会力量。同年10月对1972年宪法的第二修正案先行设立行政总统职权,贾亚瓦德纳于1978年2月4日就任总统。行政权转移因此先于同年新宪法的生效。
新宪法与过渡安排
1977年11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继续研究宪制改革,泰米尔联合解放阵线没有参加。改革由修改旧宪法转为制定新宪法,国民议会在1978年8月通过新文本,9月7日生效。当时立法机关仍设于科伦坡加勒菲斯的旧议会大楼,直到1982年才迁往斯里贾亚瓦德纳普拉科特的新址。
新宪法第171条废除1972年宪法,第172条规定由总统公告确定生效日。第160条使在任总统成为新宪法下的首任总统,原定任期自1978年2月4日起计六年;第161条使原国民议会议员成为第一届议会议员。因此,9月的宪法更替延续了现任总统与1977年选出的立法机关,并非当天另行举行总统和议会选举。
总统与内阁的权力关系
第30条将总统规定为国家元首、行政和政府首脑及武装部队总司令,原始制度规定民选总统任期六年,两度当选后不得再次当选。总统上任后退出议员职位,但可以出席议会、发表讲话和传递咨文,没有议员投票权。
总统同时领导内阁,任命自己认为最可能获得议会信任的议员为总理,并从议员中任命部长、分配职掌,也可自行兼管部务。总理职位得以保留,却不再像此前议会制下那样居于行政权的顶端。内阁仍须集体向议会负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拨款法案,能够导致内阁解散,但内阁解散本身并不终止总统任期。
参考:[1]
权力保障与责任机制
宪法一方面为总统提供稳定任期和广泛任命权,另一方面保留特别罢免程序。第38条规定,涉及故意违宪、叛国、贿赂或滥权等指控时,须经过议会的特别多数程序、最高法院调查和再次表决,才能罢免总统。这与普通内阁受到议会不信任表决的责任机制不同。
第35条给予在任总统广泛的诉讼豁免,但同时列有例外,包括有关总统选举的诉讼,以及涉及其兼管部长职掌、以总检察长为被告的程序。总统权力由宪法确认,也由宪法设置特定追责渠道,并非所有责任都能通过普通诉讼或简单多数表决直接实现。
参考:[1]
权利条款与既有制度的延续
新宪法载明思想与宗教自由、法律面前平等、免受酷刑及言论和结社等权利,并通过第17条与第126条,赋予最高法院审理行政行为侵犯基本权利或语言权利的权限。不过,相关权利受宪法列举的限制,第16条还保留了与部分权利规定不一致的既有法律。
1978年体制继续维持单一制国家及佛教的优先地位。原始语言条款将僧伽罗语定为官方语言,同时承认僧伽罗语和泰米尔语为民族语言;两种地位当时并不等同。这次改革既强化总统,也重设权利救济和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其制度内容包含新的安排与对既有政治结构的延续。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