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治改革进入制宪

1978年西班牙民主宪法的通过,是议会审议、全国公民投票、国王批准及正式公布相衔接的制宪过程。它以人民主权、基本权利和议会君主制重新界定国家权力,同时为地方自治建立宪法框架,成为西班牙由佛朗哥时期体制转向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

制宪所依托的议会来自1977年6月15日选举。此前,原有议会通过《政治改革法》,并于1976年12月交付公民投票。新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委员会指定七人起草小组,成员来自民主中间联盟、人民联盟、社会主义派、共产党派及加泰罗尼亚少数派等政治力量。草案经过两院审议,再由两院混合委员会协调分歧。

参考:[1] [2]

议会、公投与公布生效

1978年10月31日,两院通过最终文本。12月6日,西班牙选民在全国公民投票中批准宪法。议会形成文本与人民直接表决是两个相继进行的程序,而非同一次决议。

12月27日,胡安·卡洛斯一世在议会宫批准宪法,原件以当日为落款,并列有议会议长及两院议长姓名。12月29日,文本刊登于《国家官方公报》。宪法末条规定在官方文本公布之日生效,因此12月6日的公投纪念日期与法律生效日期不同。

废止条款撤销《政治改革法》,并清除旧政权基本法中尚未废止的部分以及其他同新宪法抵触的规定。从旧法提供的改革程序出发,最终形成以新宪法约束公共权力的规范秩序。

参考:[1] [3]

人民主权与议会君主制

第一条把西班牙规定为社会与民主法治国家,确认国家主权属于西班牙人民,国家权力由此产生;同时保留君主制,但将其形式确定为议会君主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其行为原则上由政府首相、有关部长或众议院议长副署,副署者承担责任。

两院议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批准预算并监督政府。政府负责内外政策与行政工作,首相候选人须取得众议院信任,政府也向众议院承担集体政治责任。法官独立并只服从法律,宪法法院则被赋予审查法律合宪性、处理特定基本权利申诉及中央与自治区权限争议等职能。

参考:[1]

权利保障与宗教安排

新宪法确认法律面前平等,禁止基于出生、种族、性别、宗教或观点等原因的歧视;言论、和平集会、结社及通过定期普选参与公共事务也获得保障。有关基本权利不仅构成政治宣言,还约束所有公共权力,并通过普通法院及特定情况下的宪法保护申诉提供救济。

宗教条款确认思想、宗教与礼拜自由,禁止强迫个人申报信仰,并规定任何宗教均不具有国教地位;与此同时,公共机构与天主教会及其他宗教保持合作关系。这一安排同时容纳信仰自由、国家非国教化与宗教组织的社会存在。

参考:[1]

统一国家内的自治空间

第二条将西班牙民族不可分割的统一,与其内部民族性共同体和地区的自治权并列规定。第三条确立卡斯蒂利亚语为全国官方语言,也允许其他西班牙语言按照自治章程在相应自治区具有官方地位。

第八编规定地方启动自治的程序、自治章程的内容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权限范围。外交、国防等事项归国家专属权限,自治区可依宪法和章程承担地方机构、文化及部分公共服务等事务。宪法提供的是逐步建立自治体制的规则,具体自治区的组成、机构和权限仍须经后续章程与法律落实。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