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共和国组成联盟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于1922年12月30日在莫斯科召开的第一次全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成立。最初参加者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白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和外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外高加索联邦内部包括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它在这次建国文件中作为一个缔约主体出现。俄罗斯则是四个创始成员之一,新的联盟国家并不等于俄罗斯共和国更换名称,也不是1917年革命一发生便已存在。

参考:[1] [5]

合并方式的争论

成立宣言把战后经济破坏、共同防御和社会主义建设列为联合的理由,并把共和国的关系描绘为平等、自愿的合作。这是新国家对自身合法性的表述,联合的具体制度形式却曾在领导层内部引起争论。

列宁1922年9月26日的信记录了其中一项关键修改:不是让其他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而是让俄罗斯与乌克兰等共和国在平等基础上共同组成一个新的联邦。他还提出,在俄罗斯原有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外,另设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区别在于,联盟权力机构位于各共和国之上,而不是把俄罗斯共和国机关直接当成所有成员共同的机关。

参考:[1] [3]

12月30日的决定与后续程序

第一次大会关于批准宣言和条约的决议,第一项使用了“原则上批准”的表述。其后规定,文件交由各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意见汇交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再由后者审定并实施;最终文本还应提交第二次大会批准。

因此,成立国家、认可建国文件的原则与完成文件的最后审定,是相互联系但不同的步骤。12月30日标志着联盟国家建立,决议本身同时保留了继续修改文本的程序。1924年1月第二次大会确认第一部苏联宪法,后续宪制建设并非在1922年12月30日已经全部完成。

参考:[2] [5]

联盟机关与共和国权限

联盟条约把对外代表、战争与和平、军队组织、贸易规则、交通邮电及统一预算和货币制度等列入联盟权限。它规定,全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期间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权力,人民委员会承担执行职能。莫斯科被规定为联盟首都。

共和国继续拥有自己的机关和预算,但预算纳入联盟总体预算,部分人民委员部同时受联盟层面的指令指导。联盟人民委员会的命令对各共和国有约束力;共和国可以提出异议,却不能仅因提出异议就停止执行。这样的结构建立了相当广泛的中央控制。

条约同时规定统一的公民身份,并在第26条保留各共和国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退出权与中央行政命令的效力并列存在,构成了共和国地位与联盟权力之间的制度张力。

参考:[1]

平等承诺与建国时的警告

就在联盟成立之际,列宁于12月30—31日口授关于民族问题的笔记,批评处理格鲁吉亚问题时的粗暴行为,并担忧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延续在行政机关之中。他认为,若缺少切实保障,书面的自由退出权可能无法保护非俄罗斯民族。

这些笔记并不主张取消联盟:列宁明确支持维持和加强共和国联合,同时要求认真保护民族语言与非俄罗斯共和国的利益。它们呈现的是建国领导层内部对权力运作的警觉。1922年的联盟既确立了一个新的共同国家,也留下了中央行政集中与共和国平等如何相容的问题。

参考:[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