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13年制度上增加管理机制

1936年《原住民信托与土地法》把此前的种族土地限制进一步制度化。它并未废除1913年以不同种族划分土地取得范围的原则,而是增设信托、基金及专门管理权,以处理保留地区土地不足和农村居住问题。法律于6月19日刊入南非联邦特别公报;第51条另规定,由总督以公告确定施行日期,第四章还有自己的地域适用程序。因此,公报刊行、整部法律生效与各地实际执行不是同一件事。

法律标题中的“原住民”是当时国家使用的种族分类。扩充划给非洲人口的土地,与让所有居民平等参与土地市场,并非同一种改革。

参考:[1] [3]

信托由谁掌握

第4条设立南非原住民信托这一法人,总督担任受托人,并可把职权交由部长行使。既有若干地方信托与基金被纳入新机构,部分保留地王室土地归信托管理。地方咨询委员会由官方主持,非洲人参加并不等于农户能够共同控制信托。

信托可以购置、开发和管理土地;国家官员因此不仅决定土地边界,也介入居住、租用及农业管理。研究指出,这一体制在一些地区削弱了酋长原有的土地分配影响力。农户能够使用信托土地,不等于其取得了可自行处置的完整私人所有权。

参考:[1] [3]

土地配额不等于已经交付

第10条以七百二十五万摩根为规定计算口径下的新增持有上限,并分配省级额度,其中德兰士瓦最大,奥兰治自由邦仅八万摩根。可取得的土地也受限制,主要在既定保留区、划定开放区及法律允许的毗邻地带,并不是可以任意购买全国土地。

后世常把1936年的扩充概括为将保留地从约7%扩大到约13%。这个比例反映制度规划及其长期结果的概略,不是一份1936年即时完成的土地移交清单。奥马利档案的介绍特别提示目标与实际取得之间存在差距;判断落实程度仍须考察购地、财政与各地登记过程。

参考:[1] [2]

农户居留进一步依附登记与劳动

第四章针对经公告纳入的地区限制非洲人的居住资格。第26条列出登记业主、业主雇员、登记劳动租佃者、登记居住者及获豁免者等类别,并对配偶、儿童及受扶养家属作规定。违反规定者可能被定罪并依司法官签发的令状逐离。第27条又把劳动租佃者纳入登记,由地主申请办理。

这些规定把能否留在土地上,与国家承认的身份、雇佣关系和登记程序紧密连接。其实施范围须依公告及地方条件判断,不能说所有农户在法律通过当日即遭驱逐;但法律确实为此后的居住控制与土地隔离提供了更细密的行政工具。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