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8年危机与新法典
1649年,沙皇阿列克谢·米哈伊洛维奇统治下的俄罗斯国家在莫斯科完成《会议法典》的制定。缙绅会议于俄历1月29日,即公历2月8日通过法典。全书分二十五章、九百六十七条,把审判程序、国家秩序、财产和身份关系等规范汇入同一法律文本。
此前的社会冲突及1648年的民众抗议,使整顿法律与回应各等级诉求成为朝廷的紧迫问题。法典序言记载,沙皇与牧首、主教及贵族会议商议,命奥多耶夫斯基等五人整理旧审判法、历代敕令和贵族会议裁决,并从教会法与拜占庭法律中选取适用条文,对旧法未规定的问题补订新条款。
代表议定与印刷颁行
序言列出参加议定的代表来源:宫廷及地方服役贵族、不同商人团体、莫斯科纳税城区和各地城镇居民。沙皇、教会高层与贵族会议听取法典宣读,受选代表也参加审议。这是一种按身份等级组织的集议,并非由全体居民平等选举产生的议会。
法典的形成还包括一套固定文本的程序。经有关教俗官员和各类代表签署的长卷被誊为书册,再由书册印制副本,发往莫斯科各衙门及地方城市,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把分散的法规编定并印发,使朝廷拥有可供各地共同援用的成文法本。
序言以不同等级之人都能获得一致裁断作为编法目标,但法典本身仍按贵族、农民和城镇纳税居民等身份规定不同义务。统一法源与等级社会秩序在这一制度中并存。
取消逃亡农民追索年限
第十一章对农民身份作出关键规定。对从沙皇领地、国家纳税乡区或私人领地逃走的农民,官府依土地登记簿等记录判定归属,追索不再受规定年限限制。被追回者通常连同妻子、子女和财物一道送回;条文也把家庭后代纳入归属关系。
法典同时处罚收留他人逃亡农民的领主,要求赔偿相关税赋与收入损失。第九、十条把登记、追索和赔偿联系起来,阻止农民借迁移改变隶属,也限制领主之间争夺劳动力的手段。这些规定强化了农奴制的法律基础。
新制并非追溯推翻所有旧案。第八条保留此前已经依追索年限作出的判决及双方达成的和解;第三十二条仍准许农民受雇劳动,却禁止雇主借债务或服役文书另行占有他们。农民身份受到固定,与完全禁止一切劳作流动并不相同。
参考:[3]
把城镇居民纳入赋役共同体
第十九章针对城镇中依附教会或贵族、却从事商贸手工业的免税聚落,规定将有关居民纳入国家赋役体系。原属城镇纳税人口、后来依附权贵逃避负担者,也受到追索和编返规定的约束。国家借此扩大并稳定城市税源。
这种约束伴随着对纳税市民经营地位的保护。法典限制非纳税身份者持有城区店铺、仓库和盐场等产业,并要求把有关产业转让给纳税居民。不过,第十七条仍允许外来农民在指定市场、车辆或船上出售货物,所禁止的是购买或租用商铺,而不是所有农产品交易。
因此,1649年的法典既整合国家裁判依据,也把乡村劳动力与城市赋役人口更牢固地固定于各自身份。颁布所改变的不只是法律条文的数量,还有国家、领主与纳税共同体确认人口归属和履行义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