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民投票到独立文件
斯洛文尼亚宣布独立,是南斯拉夫解体过程中共和国政府与联邦机构关系的根本改变。1990年多党选举后,民主反对派联盟组成由洛伊泽·彼得莱领导的政府。同年12月23日的公民投票支持建立独立国家,为次年的行动提供了政治授权。
1991年6月25日,议会三院联席会议在卢布尔雅那通过《主权与独立基本宪章》,并发表《独立宣言》。宣言回顾斯洛文尼亚与克罗地亚提出的邦联方案,说明这一方案未获预期回应,因而转向独立。6月26日的公开宣布和庆典,是已经通过法律文件后的仪式,并非文件的通过日期。
联邦权限、边界与权利
基本宪章第一部分宣布斯洛文尼亚为主权独立国家,南斯拉夫联邦宪法不再适用于该共和国。此前由共和国及联邦宪法赋予联邦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由斯洛文尼亚承担,具体行使方式以宪法性法律规定。独立因此涉及行政权限的实际接收,而不只是国号或旗帜的改变。
宪章以原南斯拉夫同奥地利、意大利、匈牙利之间涉及斯洛文尼亚的国际边界,以及原联邦内斯洛文尼亚与克罗地亚之间的边界,界定新国家边界。它同时保证境内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不因民族归属而歧视,并特别确认意大利和匈牙利民族社群已有的宪法及条约权利。宪章规定自议会联席会议公布时生效。
参考:[1]
分离后的合作与待决事项
《独立宣言》提出在相互承认基础上,与其他共和国商议主权国家共同体或其他合作形式。它承认克罗地亚为主权国家,主张尊重原有内外边界,并表示愿意通过谈判处理分离。原斯洛文尼亚联邦议员的任期被终止,议会另设十二人代表团,负责分离、过渡事务和可能的新合作安排。
这些主张并不意味着共同国家的事务已全部结清。宣言将南斯拉夫人民军的地位、国际关系权限和共同财产划分列为须另行协议的事项,并承诺依国家继承原则尊重适用于本国领土的国际条约。它既宣布取得独立地位,也保留了对既有义务和跨境联系的处理框架。
参考:[2]
战争、暂缓与撤军
独立宣布后,南斯拉夫人民军向边境和重要设施推进;6月27日,装甲部队向意大利、奥地利方向的口岸以及布尔尼克机场行动。斯洛文尼亚领土防卫部队和警察实施抵抗,双方发生武装冲突。
7月7日,各方在欧洲共同体斡旋下达成布里俄尼宣言。附件规定三个月的暂缓期,边境口岸由斯洛文尼亚警察依联邦规则管理,海关税收暂仍属联邦收入;同时要求解除军营封锁、部队回营、释放俘虏,并安排不携武器的观察员监督。斯洛文尼亚议会于7月10日接受协议。
10月25日晚,最后一批联邦军人从科佩尔港离开;12月23日,斯洛文尼亚通过新宪法。独立立法、武装冲突的结束、联邦军撤出与外国承认各有不同进程。1992年1月,奥地利、匈牙利、意大利等国的承认,又将外交关系推进到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