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的主权与战时的分离

冰岛共和国于1944年6月17日在辛格维利尔成立,结束冰岛与丹麦共戴一君的关系,以总统取代国王。它不是冰岛第一次取得国家主权:1918年12月1日生效的《联合法》已经使冰岛成为与丹麦处于共主关系的主权国家,外交等事务仍由丹麦办理。

1940年4月9日德国占领丹麦后,原有安排难以继续运作。次日,冰岛议会把国家元首的权限交给本国政府,并宣布自行承担外交和海岸巡防事务。1941年又设立代表王权的摄政职位。这些战时措施先改变了实际治理方式,共和国则在1944年才正式成立。

参考:[1]

议会决议与两项公投

终止联合法和采用共和宪法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决定。冰岛驻美公使托尔·托尔斯1944年6月1日的照会追述,议会已在1941年表示不再续行联合安排;1944年2月25日一致通过废止联合法的决议,3月8日又一致通过共和宪法。

5月20日至23日举行的公投分别询问选民是否同意取消联合法、是否赞成共和宪法,两项都获得压倒性支持。照会所列结果尚非全部选区的最终统计,但清楚区分了两个问题及各自的反对票、空白票和无效票。不能把对共和国的支持率直接当作解除联合关系的同一个数字。

参考:[2]

6月17日的宣布与首任总统

6月16日,议会正式宣布1918年联合法废止,并决议让共和宪法在次日由议长于议会会议上宣告生效。托尔斯当天发出的外交照会记载,6月17日下午两时,联合议会的议长在辛格维利尔的法石宣布宪法生效,随后议会选举斯温·比约恩松为共和国总统;他随即宣誓就职。

因此,公众表决、议会最终决议、宪法生效和总统就职并不是同一步骤。首任总统也不是由5月公投直接选出。宪法临时条款特别规定由联合议会完成首次总统选举,这一首届任期至1945年7月31日结束。

参考:[3] [4]

元首更替与制度延续

共和宪法把国家元首改为总统,通常任期为四年,并规定以直接秘密投票选举。立法权由议会与总统共同承担,行政权依宪法由总统和其他政府机关行使,司法权属于法院。总统通过部长行使权限,政府行为由部长承担责任;总统的签署还须部长副署。

共和国并未因此改成不受议会约束的总统统治。当时的议会仍分上、下两院,原有议会政治继续运作。宪法废止王国宪法及相关修正案,却以临时条款保留已取得的特定公职和选举权利。1944年的核心转折,是结束与丹麦君主相连的国家元首制度,同时在本国既有宪政机构基础上建立共和政体。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