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殖民统治到独立妥协

1960年8月16日,塞浦路斯共和国成立,新宪法生效,英国在共和国领土上的殖民统治终结。独立并非把全岛交由一个不受外部约束的中央政府:英国保留两处主权基地,希腊、土耳其与英国承担保证国角色,岛内则实行希腊族和土耳其族共同参与的权力安排。

1955年起,希腊族武装组织EOKA开展反英斗争,其目标包括与希腊合并;两族冲突和希土对立又加深了分治压力。1959年苏黎世与伦敦谈判转向既不并入希腊、也不分割全岛的独立方案。马卡里奥斯与法兹勒·屈曲克分别成为总统和副总统,1960年7月举行首届众议院选举,为正式独立准备政府机构。

参考:[1] [4]

共和国领土与英国基地

8月16日在尼科西亚签署的《建国条约》由英国、希腊、土耳其和塞浦路斯参加。第1条规定共和国领土包括塞浦路斯岛及近海岛屿,但排除阿克罗蒂里和德凯利亚两个地区,后两者继续处于英国主权之下。因此,这些基地不是共和国领土内通常意义的外国租借营地。

条约还规定共和国协助保障基地的安全与有效运作,并以附件处理驻军地位、国籍、财政和行政移交。第8条把适用于共和国的原英国国际义务及相应权益转由共和国承担。第12条规定全体签署即生效,独立日的签署与生效发生在同一天;同年12月在联合国登记,是此后的条约登记程序。

参考:[1]

两族共享而非单一多数统治

宪制设计将总统职位交给希腊族、副总统职位交给土耳其族,由各自社群分别选举。十名部长中七名属希腊族、三名属土耳其族;五十席众议院也按三十五席与十五席分配。正副总统对特定法律和决定享有否决权,税收、选举法等事项又要求两族议员分别形成多数。

两族另有社群议院,负责宗教、教育、文化及个人身份事务。最高宪法法院则由希腊族、土耳其族法官与来自中立国家的院长组成。公职和军队另设配额。这套制度把较小社群的参与和安全纳入国家构造,也使许多公共事务依赖跨社群协商,而非仅凭总人口多数决定。

参考:[4]

外部保证与制度脆弱性

《保证条约》要求维护共和国独立、领土完整与宪制,禁止推动与其他国家联合或分割岛屿的活动。第4条规定保证国在条约受违背时先行磋商;无法共同行动时,各国保留以恢复条约所建状态为唯一目的采取行动的权利。条文的目的限制与磋商义务,是其安全安排的一部分。

另由塞浦路斯、希腊和土耳其签订的《同盟条约》规定共同防御、三方司令部及军队训练,附加议定书列明希腊驻军950人、土耳其驻军650人。英国不是这一三方同盟的缔约国。独立后的税制、公职配额和市政安排很快引发争执,1963年宪制危机及族际暴力使原有合作机制破裂。1960年的成果是建立一个独立共和国及其两族制度,并未消除各方对国家形态和安全的分歧。

参考:[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