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的退位谕旨

1912年2月12日,即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廷在北京以宣统皇帝溥仪奉隆裕皇太后懿旨的形式发布退位诏书。其核心是清室退出国家统治、认可共和政体,并把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和商议南北统一的事务交给袁世凯。它是清朝统治结束的关键文书,不等于共和国在这一天才首次出现。

谕旨把决定放在各省响应革命、南北相持和军事将领转向共和的背景中,使用顺应民意、减少战乱的语言为退位说明理由。这是清廷公开解释自身决定的文本,不是对各方动机的中立调查。翌日《京师公报》号外刊登诏书和优待条件,因此2月12日的发布与2月13日的报纸刊载应予区分。

参考:[1] [3] [4]

放弃统治权与统一主张

诏书宣告把统治权交诸全国,采用共和立宪国体,同时赋予袁世凯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全权,并要求他同民军协商。这种写法把清廷的退让、袁的中介地位和南北谈判并置,却没有自行规定完整的共和国行政、立法和选举制度。

文本以满、汉、蒙、回、藏“五族”及其领土合成中华民国来表达国家整合目标。这是当时特定的政治分类与主权主张,不能直接换算成现代民族分类,也不能仅凭诏书就认定所有地区已经受到新政府的有效控制。同日第二道谕旨还要求京内外官员继续履职,显示退位并非命令全部行政机关即时停止运作。

参考:[1]

优待清室作为谈判条件

同日第三道谕旨明确区分卸去政权与保留尊号,并确认皇室、皇族以及满蒙回藏各族的待遇安排。《清室优待条件》规定,退位皇帝的尊号仍不废,由民国以对待外国君主的礼节相待;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宗庙陵寝和原有私产受到保护。

条件还约定每年四百万两的岁用,待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并把原禁卫军交归民国陆军部。这些是文书中的约定,不能当成后来每一年度均足额履行的证明。保留尊号、礼遇和宫廷人员,也不意味着清帝继续掌握国家主权:谕旨本身已把退出统治权作为新安排的前提。

参考:[1] [2]

退位之后仍须解决权力来源

南京方面没有把清廷任命直接等同于共和政府的合法授权。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保存的美联社消息中,王宠惠在2月12日晚的函电强调,退位朝廷不能决定共和国未来,总统必须经过选举。2月14日报道又记下南京方面准备推荐袁世凯、同时坚持由共和国代表产生新总统的立场。

这组同时代消息呈现的是交接仍在谈判中的局势,其中关于政府永久留在南京等预期并非已经完成的事实。清帝退位解决了清室是否继续统治的问题,却没有自动完成新总统的产生、政府所在地和宪制安排。王朝退出与共和国权力的组织,是相连而不同的政治过程。

参考:[4]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