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运动与1906年的立法突破
工业加工和远距离运输扩大了食品市场,也使消费者更难了解产品来源与成分。各州规定不一,联邦法律此前主要处理若干特定产品及进口问题。农业部化学家哈维·威利推动检验研究,并联合妇女团体、医学与药学组织、州官员和部分企业,要求统一的食品药品法律。
立法并非单由一部小说促成。历史学家詹姆斯·哈维·扬指出,行业内部既有支持打击掺假竞争者的力量,也有阻挠管制的利益集团。1906年厄普顿·辛克莱《屠场》引发的肉类卫生风波加强了改革压力。两院于6月29日接受协商后的食品药品法文本,罗斯福次日签署;第13条另定1907年1月1日起施行。
管辖的中心是商品流通
这部法律把掺假与错误标示作为两类主要违法情形。第2条禁止相关食品和药品从一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运往另一地区,以及进出口交易。第1条还直接禁止在领地和哥伦比亚特区制造此类产品。其州际商业框架并不等于把各州境内全部生产、零售活动一律纳入同样的联邦权限。
法律中的食品包括人和动物使用的食物、饮料、糖果及调味品;药品定义既涉及药典和处方集收录的制剂,也涉及为治疗、缓解或预防人畜疾病而使用的物质。第12条把属地纳入领地定义,并将公司、团体及其职员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列入责任体系。
参考:[1]
成分、品质与标签承担的义务
食品掺假包括掺入降低品质的物质、抽去有价值成分、以染色等方式掩盖劣质、添加可能危害健康的有毒物,以及使用腐败或不适食用的动植物材料。标签谎报来源、冒充另一商品或作出虚假误导陈述,也受到禁止。法律容许符合条件、如实标明的混合或仿制食品,并非全面禁止加工食品或所有添加物。
药品若使用《美国药典》或《国家处方集》认可的名称,原则上须符合相应强度、品质和纯度标准;法律同时容许在容器上明确标示不同标准。含酒精、吗啡、鸦片、可卡因等列举物质的药品须标明其数量或比例。这是披露义务,不是对这些物质的一概禁售令;它也没有要求所有产品公开完整配方。
参考:[1]
从化验到法院,及其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4、5条规定由农业部化学局进行或监督样品检验,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给予陈述机会;发现违法后,由农业部长将检验结果交联邦地区检察官启动司法程序。法律还允许法院扣押没收违法商品,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或监禁,并对不合规定的进口品拒绝入境。这使科学检测获得持续的执法用途。
当时的主管机构仍是农业部化学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一名称到1930年才采用。1906年制度主要依赖商品上市后的检验、标签约束与诉讼,没有建立一般性的上市前审批。1911年最高法院又认定原法不涵盖虚假疗效宣称;1912年的修法虽作补充,却增加了证明欺诈意图的难题。新法确立了联邦干预的重要基础,监管范围与举证能力仍在之后逐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