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立法,1841年成立

加拿大省成立,是英国把上加拿大与下加拿大合为一个殖民地行政与立法单位的制度重组。新的联合体称为加拿大省,原上加拿大区域通常称加拿大西部,原下加拿大区域称加拿大东部。它并不是后来1867年建立的加拿大联邦,也不意味着英属北美所有殖民地已经合并。

1837年两地爆发起义后,英国派达勒姆调查政治矛盾。其1839年报告提出联合建议,随后英国议会制定联合制度。《联合法》于1840年7月23日获御准,但第一条并未规定当天立即合并,而是授权以公告指定生效日期。新制度于1841年2月10日实施;魁北克国民议会图书馆的历史说明将这一天的宣布地点记为蒙特利尔。

政府所在地则设在金斯顿。加拿大公园局记载,金斯顿综合医院的一部分经过改装,临时容纳省议会。这说明宣告新制度的地点与实际政府、议会的所在地不能混为一谈。

参考:[1] [2] [3] [4]

统一议会仍在帝国权力之下

《联合法》第三条规定,全省设一个立法委员会和一个立法议会。立法委员会由王室授权召集,人数不得少于二十,成员原则上终身任职;立法议会则由选举产生。第十二条要求原上、下加拿大两部分拥有相等的议席,而不是按两地人口比例分配。

代议机构的存在并不等于政府已经对民选多数负责。总督能够召集、休会和解散议会,对法案可以批准、拒绝批准,或保留待王室决定;已在殖民地获准的法案,也可能在法定期限内被伦敦否决。议员候选人还受到净值五百英镑不动产资格限制,因此这不是普遍平等参与的现代选举制度。

成立时的安排重建了共同的立法场所,却保留了总督与英国王室的重要控制权。加拿大省的责任政府直到1848年才形成,不能把这一后来的政治变化提前放进1841年的成立时刻。

参考:[1] [3]

语言与财政的集中

政治联合也改变了议会记录的语言地位。第四十一条规定,议会召集文书、议事日志、书面或印刷程序及委员会报告等正式记录须以英语制作。条文准许另作译本,却不赋予译本原始正式记录的效力。这项限制针对议会制度中的文字权威,不能概括为整个社会从此禁止使用法语。

财政方面,第五十条把原两地由立法机关支配的税收与收入并入统一基金。第五十六条规定支出次序,把两地既有公共债务的年度利息列为基金的优先负担之一;第五十七条则要求议会拨款先有总督建议。联合因而不只是把两块地域放在同一个名称下,还把收入、债务负担和财政倡议权重新组合起来。

参考:[1]

合并没有抹平原有制度

统一行政与立法,并未使所有地方规则同时消失。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保留两地原有法律、法院及官职的效力,除非《联合法》或此后立法另作修改。因此,同一省内可以拥有共同议会,同时继续存在不同的法律与行政传统。

这种结构要求东西两部在共同议会中协商,却不使分歧自动终结。1848年的责任政府、此后法语在议会和法律地位上的恢复,以及1867年与其他殖民地建立联邦,属于不同阶段的调整。1841年的直接结果,是形成一个仍隶属英国、议会和财政相联而地方制度部分延续的加拿大省。

参考:[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