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批准后的实施程序
2013年1月28日,菲律宾众议院和参议院最终通过合并后的赔偿法案;2月25日,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三世批准第10368号共和国法,即《2013年人权受害者赔偿与承认法》。法律以国家承认和补救既往侵害为出发点,与1972年宣布戒严时扩大行政权力的文件具有不同性质。
批准不等于当天开始受理或支付。第32条规定,法律须在《官方公报》或至少两家全国性报纸完整公布后十五日生效;赔偿委员会的组成、实施细则和申请期另有程序。2014年实施细则将申请起日定为5月12日,最初截止日为11月10日,随后审查、异议和给付继续进行。
赔偿范围与正式戒严期
法律主要涵盖1972年9月21日至1986年2月25日由国家人员或依法界定的国家代理人实施的侵权,包括任意拘押、酷刑、杀害、强迫失踪、被迫流亡和以强制手段侵夺财产等。这一范围延伸至1986年政权终结,而非止于1981年正式解除戒严。
对于起止日期两端各一个月内发生的侵权,法律另设与行为人身份、维护该政权或掩盖侵害等条件相联系的规定。它不是对这一时期所有损失无差别发放补助;申请仍须说明侵权经过,并提供足以支持资格认定的证据。
资金、审理与损害分级
法律设立独立的准司法机构“人权受害者赔偿请求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负责调查和裁定申请。资金主要来自经裁判认定为马科斯非法所得、没收归菲律宾共和国的资产,其中划拨一百亿比索及其利息用于实施。
赔偿采用一至十分的分级:死亡或仍失踪者十分,酷刑及性暴力受害者六至九分,拘押三至五分,其他规定侵害一至二分。同一受害者涉及多类侵害时,以较高类别计算,而非逐项无限累加。申请人提交宣誓陈述,并可使用拘押记录、医学材料、法院档案或证人陈述等;委员会将材料同相关记录相互核对。
承认、给付与未竟问题
赔偿并不限于金钱。法律还规定医疗、社会福利和教育等非金钱补救,建立受害者名册及纪念机构,并要求将相关历史纳入教育。是否申请金钱,与受害者获得历史承认,并非完全相同的事项。
委员会于2018年5月12日结束运作。人权委员会随后公布,11,103名申请人取得金钱赔偿资格,另有125项依职权认定;超过六万项申请因法定标准等不同原因被拒。获准人数不能代表全部历史受害者人数,也不能证明所有获准款项当日均已到账。
2019年,人权委员会仍在处理未领取或需更换的支票。它同时澄清,菲律宾这套法定赔偿与夏威夷集体诉讼的分配是不同程序;参与其中一种,并不自动成为另一种的获赔者。因此,2013年的立法确立了补救义务,却没有在批准时一次完成资格认定、资金领取和历史正义的全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