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府接手长期存在的土地问题
秘鲁的农村土地问题既包括大地产集中,也包括大量农户土地不足。沿海灌溉农业和糖业等农工企业,与安第斯山区的庄园、牧场和农民社区,具有不同的生产条件和劳动关系。山区一些农户获得土地使用权与向庄园主提供劳务相联系,土地争夺因而也是对人身依附和地方权力的挑战。
1969年的改革并非从零开始。贝朗德·特里政府已于1964年颁布农业改革法,但大庄园特别是大型农工企业是否应被广泛纳入改革,仍是争论焦点。1969年6月24日,贝拉斯科领导的武装力量革命政府以第17716号法令推出新制度,末条明确废止第15037号旧法及相抵触规定。这是军政府经部长会议同意颁行的法令,不是一次普通的议会立法。
新法序言把农村社会正义与国家工业化联系起来:改革既要改变土地占有关系,也要扩大国内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是法律提出的目标,而不是颁布本身已经实现的结果。
征收并不等于无条件没收全部私产
法律第一条提出同时改变大地产制和过度细碎的小地产结构;第三条一方面强调土地使用须符合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又承认由所有者直接经营的中小土地所有制,并保障农民社区的共同土地权利。征收对象的认定涉及土地面积、经营方式、利用状况和劳动关系,因而不是把全国每一块私人农地一律国有化。
对整合种植与加工的农工企业,法律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允许把土地和加工设施作为经济整体处理,并要求维持生产结构和技术管理的连续性。政府希望改变所有权,而非把所有大型经营单位都切割成小块土地。这一安排也解释了合作经营为何成为改革的重要形式。
被征收财产设有估价和补偿制度。法律第一百七十三至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发行农业债券,并依财产经营状况等条件组合使用现金与债券;A、B、C三类债券原定偿付期限分别为二十、二十五和三十年。补偿存在,并不意味着地主可否决征收;相应程序把争议处理与土地转移区分开来。
参考:[1]
土地归谁,与怎样经营土地
第七十七条列明的受地对象包括合作社、农民社区、社会利益农业组织和经审定的自然人。第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社会利益农业组织可以吸收合资格农民、合作社及社区参与,所获土地的产权属于组织这一法人。成员参与和组织持有产权,与每户取得可自由买卖的独立地块,是两种不同安排。
在实际推进中,沿海大型庄园的工人被组织进农业生产合作社,山区则出现社会利益农业组织(SAIS),部分社区获得其长期争取的土地。法律同时把原称“原住民社区”的组织改称“农民社区”,并将社区组织、技术援助和信贷纳入国家主导的改革体系。
受益者也承担义务。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土地授予可采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价款原则上分二十个年度支付;第八十六条要求直接经营并履行付款等条件。由此形成的土地取得机制,与无条件免费分地并不相同。国家行政机关在受益资格、组织形式和经营规则上保留了很强的决定权。
颁布之后,改革仍由冲突塑造
法律公布与具体庄园被征收、土地正式授予劳动者之间,往往隔着行政程序和政治斗争。卡布雷拉·莫拉莱斯对万多庄园(Huando)的研究显示,庄园主曾以私人分割方式试图避开征收,将地产分给亲属、合作者及部分工人。工会自1970年展开抗争,要求撤销分割并取得土地。
政府于1971年撤销万多的私人分割,正式征收决定在1972年作出,公开授地则在1973年举行。工人组织的压力和军政府内部的政策选择,共同改变了改革实施方向。万多是具有全国影响的案例,但并非各地改革都以相同方式展开,也不是农民只能被动等待政府安排的过程。
这场改革削弱了传统地主阶层控制农村的经济基础,却没有使土地、经营能力和收益分配问题同时消失。合作组织的资本不足、生产困难与成员间的利益分歧,在后续阶段继续出现。1969年法令的历史分量,在于重订了农村产权与权力关系;其社会解放效果、经营表现和受益范围,则属于相互关联而并不完全相同的评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