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诉政治走向国民议会

1906年的立宪转折发生于卡扎尔王朝统治下的伊朗,西文史料常称其为波斯。财政困难、对外借款和关税管理引起不满,商人、部分宗教人士及改革官员逐渐汇集为反对力量。1905年12月德黑兰商人因糖价问题遭鞭打后,罢市与进入宗教圣地避难抗议的行动扩大;最初诉求包括撤换官员和设立处理申诉的“正义院”。

1906年夏,宗教领袖赴库姆抗议,大批商人和行会成员又在英国使馆院内避难。要求从纠正行政弊端发展为选举国民议会。8月穆扎法尔丁沙阿发布准许设立代表机关的敕令,抗议者继续就其权限交涉,终于获得更明确的国民协商议会承诺。

参考:[1]

分等级选举与德黑兰开幕

8月敕令为代表机关提供了王室认可,9月公布的选举规章则规定组成方式。选民被划分为王族、宗教学者与学生、贵族显要、商人、地主与农民、行会等六类,年龄须满二十五岁;不同类别另有财产、营业或店铺条件。妇女与现役军人等被排除在选举之外,候选人还须具备波斯语读写能力,年龄在三十至七十岁之间。

德黑兰分得六十席,其中三十二席归行会,十席归商人,十席归土地所有者与农民,其余由宗教人士及王族分配。这种代表制按社会身份组织,地区和阶层之间并不均衡。为避免外省代表尚未抵达造成停顿,规章允许首都代表先组成议会。

1906年10月7日,首届议会在德黑兰开幕,随后选出萨尼·道莱为议长。议会启动时,全国宪法尚未颁布,首先处理内部规则及宪法起草问题。君主健康恶化使起草者急于在其去世前确立议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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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基本法确立的权限

经议会与王室之间的草案往返,穆扎法尔丁沙阿于12月30日签署由五十一条组成的《基本法》。第2条称议会代表全国人民,第3条规定首都与外省代表共同参加,并在德黑兰开会;第12、13条分别涉及议员保障及公开辩论、新闻刊载。政治议论由此获得了新的制度场所。

财政监督是法律的核心。预算、财务调整和公共支出须经议会批准,国家借款、资源转让、特许权及铁路道路建设也被纳入其权限。第24条要求条约及各类特许经议会同意,同时为因国家利益必须保密的条约保留例外。议会可要求大臣解释违法或执行缺失,并在相应条件下向君主提出罢免要求。

文本设想另建六十人的参议院,一半由君主任命,一半选举产生。参议院当时并未实际召集,第47条因此规定,在它组成以前,法案由国民议会通过后送君主批准生效。1906年的变化既保留王朝,也使议会成为立法和财政程序中不可忽略的权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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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扩充与未结束的冲突

五十一条《基本法》主要规定议会及立法程序,对国家权力与普遍权利的安排仍不完整。1907年10月通过的补充基本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权利、权力划分及大臣责任,也确立什叶派的国教地位和宗教法学者审查立法的机制。代表政治与宗教权威由此进入同一套宪法安排,而其边界继续引起争论。

1908年6月,穆罕默德·阿里沙阿支持的军队炮击议会,首届议会的运作被暴力中断。1906年的建制是立宪斗争的重要突破,尚未形成能够稳定约束君主和保障代表机关的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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