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会议通过的工业工时公约
1919年11月28日下午,国际劳工大会在华盛顿对工业工时公约进行记名表决。会议主席威廉·鲍乔普·威尔逊宣布,赞成82票、反对2票、弃权1票,公约通过。这份后来编号为第1号的《1919年工时(工业)公约》,把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八小时确立为工业劳动的一般上限。
限制工时早已是工人运动的要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一些国家在若干行业实行了八小时制。《凡尔赛条约》的劳动条款将缩短工时列为紧迫事项,1919年10月29日开幕的首届国际劳工大会则把这一目标带进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共同参与的讨论。
从每周上限到双重限制
筹备委员会原拟以四十八小时工作周作为主要标准,因为它容许各日工时略作调配,并给星期六半天休息等安排留下空间。但单说每天八小时,若一周连续工作七天,仍可能达到五十六小时;只说每周四十八小时,又不能限制某一天的劳动过长。
由英国工人代表汤姆·肖(Tom Shaw)担任主席的工时委员会,在审查三方代表的修正案后,把每日和每周两条上限并列写入文本。委员会的报告还强调,工业企业应视为一个整体,制造、包装、运输准备及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雇员,都应获得同一项保障。大会的决定仍须送交各国主管机关批准,并不因会场表决便自动成为各国法律。
保障覆盖哪些工作
公约列举的工业企业包括矿山、制造业、建筑工程及运输等,并由各国主管机关划定工业与商业、农业的边界。只雇用同一家族成员的企业不在一般规定之内,监督、管理和机密职位也被排除。海运及内河航运的具体规定留待专门会议处理。
工时委员会以实行困难、尚须研究等理由,暂未将商店等商业机构纳入,并把居家劳动的工时监管留待调查。但委员会明确说明,在家承包生产的作坊只要雇用一名非家族成员,就须受公约约束。文本对不同国家也作了不平等的特别安排:日本十五岁及以上工人的一般周限额为五十七小时,生丝业可为六十小时;英属印度适用的相关工业、矿业和部分铁路工作采用六十小时原则;中国、波斯和暹罗暂不适用该公约。
轮班、事故与加班怎样处理
一般上限之外,公约列明有限的例外。为给一周中的某天缩短工作时间,其他日子经许可或约定可延长,但依这一条款每天最多增加一小时;轮班工作可在不超过三周的周期内平均计算,仍须符合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八小时。性质上不能间断的连续生产,则另准平均每周最多五十六小时。
事故、紧急设备修理与不可抗力可容许必要的超时。准备、补充性劳动或临时工作激增等例外,须由公共机关在咨询相关劳资组织后订出规则和额外工时上限;第6条规定的加班报酬不得低于通常工资的一又四分之一。公约把延长工时作为需要列明条件的例外,而非付较高工资后即可无限延长。
批准、生效与实施期限
1919年通过文本与公约正式生效相隔一年半。原第17、18条规定,两个会员国的批准获得登记后,由国际联盟秘书长发出通知,公约随之对已登记批准的国家产生约束。希腊于1920年11月19日批准,罗马尼亚于1921年6月13日批准;后一天也是该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条文另列1921年7月1日作为一般实施期限,并为日本、希腊部分行业及罗马尼亚规定较迟的期限。实际执行还需要行政措施:雇主要公布上下班、轮班和休息时间,保存规定范围内的超时记录;在已公布的工时之外或休息时段雇人劳动,应被规定为违法。
国际标准与国内适用之间
大会接近一致的表决,没有带来同样迅速的批准。国际劳工局2005年的综合调查指出,国际竞争、战后重建对生产的要求,以及经济困难,都曾阻碍各国批准。法国和意大利的批准还附有以其他国家批准为条件的限制。公约的影响与一个国家是否承担条约义务,因而须分别考察。
1930年的第30号公约后来把八小时和四十八小时原则扩展到商业与办公室。第1号公约本身的历史意义,在于把工时从单个企业的安排变成可公开说明、登记例外并接受国家执行的国际劳动标准;其覆盖范围、特殊国别条款和批准障碍,也显示这一标准在1919年仍有明确边界。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