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集体谈判写入联邦制度

1935年7月5日,富兰克林·罗斯福签署《全国劳资关系法》,通常称为瓦格纳法。罗伯特·瓦格纳于2月21日在参议院重新提出法案,众议员康纳里随后提出配套议案。参议院于5月16日通过,众议院于6月19日通过修订文本,两院在6月27日接受协商结果,最后送交总统。

立法把劳动关系与商业秩序联系起来。第1条认为,雇主否认工人组织权、拒绝集体谈判,会引发工业冲突,阻碍原料和制成品流通;谈判力量失衡还会压低工资和劳动者购买力。因此,保护结社与代表选择,被确立为维护州际及对外商业的一种办法。

参考:[1] [2]

原法保护什么,又排除了谁

第7条保护雇员自行组织、成立或参加劳动组织、通过自选代表集体谈判,以及为共同援助或保护而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第8条把雇主干涉组织权、操纵或资助工会、以雇用条件鼓励或压制工会会员资格、报复投诉或作证者,以及拒绝与合格代表谈判,列为不当劳动行为。

第9条规定,适当谈判单位内多数雇员选定的代表,可以代表全体雇员协商工资、工时和其他劳动条件。委员会决定单位范围,并可通过秘密投票或其他适当办法核定代表资格。法律也保留个人或群体直接向雇主提出申诉的权利。

覆盖范围并不包括所有劳动者。1935年文本排除农业雇工、家庭佣人及受雇于父母或配偶者;雇主定义也排除联邦及州、地方政府,以及受《铁路劳工法》约束的主体。这些边界使新制度的受益范围具有明显限制。

参考:[1]

委员会怎样开始工作

原法设立三人组成的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继承旧委员会的人员、档案、财产及未用经费。它的任务是依据法律调查和裁决,而一般劳动争议调解仍由劳工部承担。

参议院于1935年8月24日确认J. 沃伦·马登、约翰·卡莫迪和埃德温·史密斯的任命,任命在8月27日生效,9月4日举行首次正式会议。担任主席的马登原是匹兹堡大学法学教授,卡莫迪具有铁路劳动关系机构经验,史密斯则来自旧委员会。

新委员会设置法律、行政、听证审查、经济及出版部门,保留地区办公室并调整工作人员职责。地区主任调查投诉、推动依法解决争端,律师准备案件,审查员主持听证,经济人员整理企业经营与商业联系的证据。完成初期准备后,委员会到10月初才开始接受投诉和代表资格申请。

参考:[1] [2]

从投诉到执行命令

受到不当劳动行为影响的人可以提出指控,委员会调查后决定是否发出正式控诉并安排听证。双方有机会答辩和提供证据;如果认定违法,委员会可命令停止相关行为,要求复职,并视情况补偿工资损失。对最终命令不服者可以请求司法审查,委员会也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份年报显示,截至1936年6月30日,委员会及地区办公室共收到1,068件投诉和申请,其中331件在工作人员参与下通过和解结案,正式裁决则有68件。这些数字说明日常执行大量依赖调查和争端解决,案件进入委员会后并非都以裁决终结。

法院阻力也直接影响办案。同一统计时点,有44件案件因法院禁止委员会继续行动的命令而受阻。法律赋予的权力,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争取司法承认。

参考:[1] [2]

从通讯员工到钢铁工人的案件

麦凯无线电与电报公司的案件涉及因工会活动遭解雇的员工。委员会审查员于1935年12月在旧金山举行听证,委员会于1936年2月20日支持有关指控,随后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请求执行。案件把跨州通讯行业的雇佣争议带入新法程序。

制造业案件更尖锐地触及联邦权限。琼斯与劳克林钢铁公司在宾夕法尼亚州阿利奎帕的员工遭解雇后,海狸谷第200支会向委员会提出指控。委员会认定公司以压制工会为目的实施歧视,要求向十名员工提供复职、补偿工资损失并张贴告示;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却拒绝执行,认为超出联邦权力范围。

1937年4月12日,最高法院推翻这一判决。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指出,某些活动即使本身发生在一州之内,只要同州际商业具有密切而实质的联系,国会仍可加以规制。钢铁公司的跨州原料、运输与销售联系,使这起劳动争议进入联邦保护商业的权限之内。

参考:[2] [3]

一个能够执行、仍有边界的框架

休斯的判词同时强调,法律为雇员提供与适当代表进行谈判的机会,并不强制双方达成某项协议;它也没有取消雇主基于其他正常理由选择或解雇员工的权力。法院认可本案中的复职和补薪命令,使组织权获得了实际救济途径。

1935年的框架以雇主不当行为和三人委员会为中心。1947年《劳资关系法》另行把委员会扩大为五人,并在修订后的第8条加入针对劳动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规定。早期瓦格纳法所确立的代表选择、行政调查和司法执行程序,由此成为此后修法继续调整的制度基础。

参考:[1]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