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城市中的持续浓雾
1952年12月5日起,伦敦被异常浓重的烟雾笼罩,持续数日。家庭炉火和工业设施燃烧煤炭,排出烟尘与含硫气体;寒冷、近乎无风的天气使污染物难以散去。伦敦郡议会卫生部门的报告把逆温列为关键条件:原有的向上对流受到抑制,污染物在近地面不断积聚。
伦敦郡议会卫生官约翰·A.斯科特(John A. Scott)整理了测量与死亡登记资料。卫生部门在郡议会大厦、贝克顿北部排水设施和克罗斯内斯南部排水设施进行每日烟尘及二氧化硫观测,使人们能够看到月平均值所掩盖的短期变化。
郡议会大厦的记录显示,截至12月8日上午10时的周末观测时段,烟尘平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4.46毫克,二氧化硫为1.339 ppm,即按体积计约百万分之1.339。这组数值是特定观测点、特定时段的平均值,反映了烟雾期间污染的陡增。
患者、医院与死亡登记
烟雾中的呼吸困难迅速成为医疗问题。斯科特所列伦敦行政郡资料显示,截至12月13日的一周各死因合计登记死亡2484人,而此前三周分别为753、853和945人。支气管炎、肺炎和心脏病等死因的登记数显著增加,其中55岁以上各组及满四周至一岁以下婴儿的增幅尤其突出。
医院也承受了额外压力。12月18日,卫生大臣伊恩·麦克劳德(Iain Macleod)在下议院答复说,紧急床位服务机构在截至12月12日的一周安排了2007人住院,上一年相应一周为917人。他承认寒冷已经使需求增加,但把增加中的很大部分归因于浓雾,并说明医院采取特别措施收治明确需要紧急治疗的患者。
斯科特于1953年1月27日把报告提交郡议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报告同年5月刊于《公共卫生报告》。死亡登记、空气监测和医院收治资料相互补充,使这场灾害成为可以调查和讨论的公共卫生事件。
调查建议进入政府议程
1953年,英国设立由休·比弗爵士(Sir Hugh Beaver)主持的空气污染委员会,调查污染的性质、原因、影响以及预防办法。委员会1954年的报告把家庭和工业排放一起纳入治理对象,提出更新法律与行政安排。
1955年1月25日,住房和地方政府大臣邓肯·桑迪斯(Duncan Sandys)向下议院介绍建议:依法限制黑烟,要求新工业设备采取措施减少尘粒排放,授权地方划定烟雾管制区,并以财政补助支持家庭改造炉具。地方政府负责多数检查和执行工作,部分工业工艺则由中央检查人员监督。
桑迪斯宣布政府原则上接受委员会政策,同时保留对具体建议的进一步审议。他已经同地方政府代表和英国工业联合会讨论,燃料与动力部门则研究增加无烟燃料供应。立法因而涉及炉具、燃料、财政和检查制度的共同调整。
1956年法律确立的工具
《1956年清洁空气法》于7月5日获得御准。法律以限制建筑物烟囱排放黑烟为核心,并规定适用范围内新炉具的无烟燃烧要求、炉窑尘粒控制及烟囱高度审查等办法。它同时保留特定情形下的豁免或抗辩条件。
第11条授权地方政府划定全部或部分辖区为烟雾管制区,命令须经部长确认。区内的烟囱排烟受到更严格限制,获准燃料和适用豁免也有相应规定。第一附表要求公告、提供命令和地图供查阅,并让受影响者有至少六周提出异议;获确认的命令须留出至少六个月才开始执行。
家庭改造是制度的重要部分。第12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既有私人住宅炉具改造,地方政府应偿付合资格费用的七成,也可增加补助;第13条允许中央财政分担经批准的地方支出。禁烟要求由此同更换设备的成本分担联系起来。
参考:[2]
从立法到分阶段执行
获得御准之后,各项规定仍按指定日期分批施行。1958年2月19日,住房和地方政府部议会秘书J. R.贝文斯在下议院说明:第一批条款已于1956年12月31日生效,主要涉及新炉具、烟囱高度、划定烟雾管制区及煤矿废料堆烟气等事项。
贝文斯进一步说明,当时提出的第二个指定日期命令把其余规定的施行日定为1958年6月1日,包括黑烟禁令和炉窑尘粒控制。政府提前通知工业企业及执法机关,并商议有限的操作豁免。
截至该次答辩,部长已确认十项烟雾管制区命令,涉及近7500幢建筑,另有命令等待确认和更多方案处于预备阶段。从1952年的污染灾害到1956年的立法,再到地方逐项划区和执行,治理的实际进展体现在这些具体行政步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