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独立之前的边疆问题
1947年2月12日,昂山与掸、克钦、钦代表在彬龙签署协议,约定边疆地区参与缅甸临时政府的方式,同时确认内部行政自治及有关财政保障。协议开篇把合作的目的表述为更快取得自由;它是一项独立过渡时期的政治与行政安排,而不是当天宣布缅甸独立的文件。
当时,英国殖民统治下的边疆地区与通常称为“部长管辖缅甸”的地区,具有不同的行政安排。英国首相艾德礼在1947年1月28日向下议院说明伦敦谈判结果时,提出尽早制宪,并强调两类地区的统一须符合边疆居民意愿,取得其自由同意。因此,昂山领导的代表团在伦敦达成安排之后,仍有必要与边疆代表另行协商其参与方式。
谈判形成的妥协
出席会议的英国观察员阿瑟·博特姆利在2月14日的电报中记述,掸、克钦和钦代表在2月6日至7日的内部会议上,已原则支持与部长管辖缅甸联合,条件是取得充分的内部自治。昂山与丁都于2月8日晚抵达后,围绕人选、权力和克钦地区的地位展开谈判。
克钦代表不愿预先把边疆事务顾问一职指定给掸人,也要求处理密支那、八莫部分地区的归属。最后的方案把顾问人选交由联合山地人民最高委员会代表推荐、总督任命;另设两个不同族群的副顾问。对单独设立克钦邦的愿望,协议予以肯定,但把划界和正式设邦留给制宪会议决定。
据博特姆利的报告,协议于2月11日晚达成,翌日上午正式签署。签署者包括昂山,以及掸委员会、克钦委员会和钦委员会的代表。其代表范围并不等于全缅甸各族群的一致授权。英国政府后来在议会说明,山地克伦观察员虽在场,却没有积极参与会议;博特姆利的电报也记录了若干地区和群体未获代表的情况。
代表权、自治与财政保障
协议前四条规定,边疆事务顾问进入总督行政会议,成为不管部成员,使边疆事务通过宪政惯例纳入临时政府讨论与执行的范围。两个副顾问先处理各自地区事务,并与顾问遵循共同负责原则;行政会议讨论边疆事项时,副顾问有权出席。由此建立的不是一个直接吞并地方行政的机关,而是地方代表参与共同事务的制度通道。
第五条规定,行政会议的扩大不得剥夺边疆各地已有的内部行政自治,并原则上接受充分内部自治。第七条承认边疆居民享有民主国家视为基本的权利与待遇。第八、九条分别维护掸邦联已有的财政自治,以及克钦、钦地区从缅甸财政收入取得援助的权利,同时提出研究更适合这些地区的财政安排。
有关克钦邦的第六条既承认建邦目标,也保留制宪程序。在此之前,密支那与八莫特定地区的行政事务须征询顾问及副顾问意见。协议由这些具体安排构成,九条正文并未规定各族群在若干年后自动取得脱离联邦的权利。
参考:[1]
从签署到过渡安排实施
签署与实施之间仍有批准和任命环节。1947年5月2日,英国负责缅甸事务的副大臣阿瑟·亨德森向下议院报告,协议随后获总督行政会议认可及英国政府批准,一名掸族土司被任命为顾问,一名钦人与一名克钦人出任副顾问,相关安排在3月底开始运作。
英国官员同时强调,这些安排仍在《1935年缅甸政府法》的框架内实行,总督的法定裁量权并未因协议而消失。这是殖民政府对过渡期法律权限的解释,与协议承诺的自治原则并存。边疆地区怎样参与制宪,随后还由调查委员会研究,独立国家的制度设计并未在彬龙一次完成。
彬龙协议的直接作用,是把边疆代表参与临时政府、内部自治和财政保障联结为共同走向独立的政治承诺。签署文本与其实施过程,也显示联合意愿、代表资格、国家共同事务和地方自治是相互关联却不完全相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