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施政到日本行政体系
冲绳施政权移交日本发生于1972年5月15日。当天,《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生效,美国放弃依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在相关区域行使的权利,日本承担对该区域及居民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完整职权与责任。日语通常称这一转变为冲绳“复归”。
这是战后施政安排的终结与治理体系的转换,并非冲绳首次被纳入日本,也不是一个独立国家与日本合并。协定所指区域排除了此前已经通过1953年及1968年协议处理的奄美群岛、小笠原等地区;它的具体对象是当时尚留在美国施政下的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
谈判、签署与生效
冲绳社会长期要求结束美国统治。复归运动既包含对日本的认同,也包含对基本权利、生活保障和摆脱基地负担的期待。日美政府则把施政权问题与同盟和基地安排联系在一起。1969年佐藤荣作与尼克松会谈后,两国进入落实返还条件的阶段。
1971年6月17日,外相爱知揆一与美国国务卿威廉·罗杰斯分别在东京、华盛顿签署协定。签署没有立即改变施政权:协定第九条要求批准,并规定交换批准书两个月后生效。1972年3月15日,福田赳夫与美国驻日大使阿明·迈耶在东京交换批准书,实际移交日期因此为5月15日。
协定第七条另规定日本在五年内向美国支付总计3.2亿美元,涉及移交资产及美国因返还产生的有关费用。财产、财政和司法衔接都有专门条文,并不是简单地以一笔金额买卖领土。
县政、司法和货币的衔接
移交当天,冲绳进入日本地方自治制度下的县政体系。琉球政府行政主席屋良朝苗转为知事,立法院议员暂行成为县议会议员;新的知事和县议会选举随后于6月举行。琉球政府原有的职权并非原样归入县政府,中央行政、法院与地方自治之间需要重新分工。
协定第五条安排了司法连续性: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既有民事终局判决继续有效,未决民事和刑事案件由日本接续处理,并要求不损害当事人及被告人的实质权利。第六条则规定电力、水道和开发金融公社的财产、权利与义务由日本政府承接。
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直接变化包括通货由美元改为日元。汇率变动使换币损失成为复归前后的重要问题。施政权的法律移交能够确定日期,但工资、物价、社会保障与地方财政的接轨并未在当天全部完成。
基地继续存在与地方诉求
施政权移交并不意味着美军撤离。协定第二条确认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及有关安排适用于该地区,第三条允许美国继续使用设施和区域。美国从直接施政者转为依据日美条约驻军,治理权发生变化,基地使用却具有明显延续性。
琉球政府1971年11月的《复归措施建议书》把居民福利置于核心,提出地方自治、反战和平、基本人权和以居民为本的经济发展。其导言批评返还条件可能固定基地格局,并对强制使用土地、核武器撤除的验证和复归后的生活费用表达疑虑。这是地方政府对协议的当时立场,而非协定本身的条款。
因此,1972年的转折同时包含两种不同结果:长期的美国施政结束,日本的行政与法律体系重新适用;居民期待的无基地和平生活却没有随之实现。复归的制度意义与地方社会对具体条件的失望,共同构成这一事件的历史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