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朝让渡到制宪会议

1814年挪威宪法的通过,是埃兹沃尔制宪会议在丹麦统治结束、瑞典要求接管挪威的危机中建立新政治秩序的事件。1月14日《基尔条约》规定丹麦国王把挪威交给瑞典国王,但格陵兰、冰岛和法罗群岛不在让渡范围内。挪威境内以丹麦王子克里斯蒂安·弗雷德里克为中心的政治力量反对这一安排,转而谋求独立。

王子最初考虑凭继承权成为君主,2月16日与挪威显要会商后,接受由代表会议制定宪法并选举国王的方案。4月11日,112名代表在埃兹沃尔开会,成员来自城乡及军队。会议因而不仅反对领土的王朝间转移,也把新君主的权力根据置于制宪和选举之上。

参考:[3] [2]

五月宪法与国王宣誓

代表们先讨论基本原则,再审议条文。最后形成的宪法共有110条,确认文书日期为1814年5月17日;同日会议选举克里斯蒂安·弗雷德里克为挪威国王,5月19日他宣誓遵守宪法。成文宪法、国王选举和君主宣誓是相连而不相同的程序。

第一条宣布挪威是自由、独立且不可分割的王国,实行有限的世袭君主制。行政权属于国王,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还掌握征税、拨款、举债和审查国家账目的权力。议会内部划分为两个部分参与立法;国王能够暂缓批准法案,但连续三届常会通过同一法案后,宪法允许其在没有王室批准的情况下成为法律。

王室仍有实质权力,包括任命国务大臣、掌握军事及外交事务;这不是后来由议会多数支撑内阁的制度。宪法另规定建立最高法院,使立法、行政和最高审判职能形成不同的制度归属。

参考:[1] [2]

自由保障与政治共同体的边界

宪法禁止刑讯、法律溯及既往和无法律根据的羁押,保障一定范围内的出版与意见表达,并规定因公共需要征用财产时给予补偿。这些条款把国家权力的行使置于成文限制之下,而出版自由条款仍保留针对煽动违法、诽谤等行为的处罚。

选举权并不普遍。第五十条要求达到25岁、在挪威居住五年,并具有公职、登记土地或特定城镇身份与财产资格;妇女没有选举权。第二条确立福音路德宗的国教地位,排斥耶稣会士和修道团体,并禁止犹太人进入王国。因此,宪法在限制专制权力的同时,也把阶层、性别和宗教排除写入了新秩序。

参考:[1] [3]

战争后的十一月修宪

五月的独立方案没有获得瑞典接受。短暂战争后,双方于8月14日达成《莫斯协定》,随即转入联合安排的谈判。秋季特别议会在克里斯蒂安尼亚开会;克里斯蒂安·弗雷德里克于10月10日退位。议会先同意有条件联合,再谈定宪法修改,而不是直接把《基尔条约》的领土让渡变成国内宪制。

11月4日,议会通过适应联合的修订宪法,随后选举瑞典国王卡尔十三世为挪威国王。挪威保留本国议会、政府和广泛内政自治,外交则由共同国王及瑞典外交大臣处理。议会拒绝了把常会间隔延长为五年、让国王选择议长等要求。1814年的最终结果因此不是五月独立目标的完整实现,也不是挪威被并成瑞典的一个普通行政区,而是在共戴一君的联合中保存了独立的宪法和国家机构。

参考:[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