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坝工程到双边安排
协定为阿斯旺高坝的多年调蓄提供了两国之间的制度安排。与只能调节单个年度水量的旧水库相比,高坝计划把丰水年的水留到枯水年使用,但其水库将越过国界,影响苏丹的土地、居民和用水。因此,工程并非只在埃及境内修筑坝体的问题。
两国在协定中同意埃及修建阿斯旺高坝,苏丹修建青尼罗河上的罗塞雷斯坝及利用本国份额所需设施。条约签署于1959年11月8日,依双方批准及外交通知程序于12月12日生效;这两天不能与1960年高坝开工、1964年导流蓄水或1970年主体工程完成混同。
分水数字背后的假设
协定先确认按阿斯旺测算的既有用水量:埃及每年480亿立方米,苏丹40亿立方米。再以尼罗河年均天然来水840亿立方米、跨年蓄水损失100亿立方米为假设,计算高坝带来的净增水量220亿立方米,其中苏丹分得145亿,埃及分得75亿。加上既有份额,形成通常所说的苏丹185亿、埃及555亿立方米年分配量。
这些数字是有前提的水量账目,不是每年天然来水必然达到的保证。若平均来水增加,新增净收益由两国均分;高坝全面运行后,还应按双方商定间隔重新检视净收益。协议另外规定,在水库充分投入使用之前,两国协调农业扩张,不能提前把未来增量视为已经可用。
参考:[1]
技术委员会与淹没补偿
两国同意成立人数对等的常设联合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研究、实施监督、水文观测和运行安排。连续枯水导致水库无法满足两国完整需求时,由委员会提出公平分担方案,再交政府批准;它不是能够自行改变政治承诺的独立流域政府。
埃及承诺就苏丹既有财产遭水库淹没的损失支付1500万埃及镑,附件列出1960至1963年的分期付款表。苏丹则承担迁移哈尔法及其他受淹地区居民的责任,约定在1963年7月前完成。这个日期是条约规定的迁移期限,并不等于所有居民实际迁移经过或补偿充分性的证明。
参考:[1]
合作范围与全流域边界
协定还设想通过上游沼泽地区工程增加可用水量,原则上平分成本与收益,并要求涉及其他国家境内工程时与当地主管机关达成安排。对于其他沿岸国家提出的用水要求,埃及和苏丹拟先形成共同立场;若同意拨出水量,则从两国份额中等额扣除。
这些条款显示,两国知道上游国家的利益无法完全排除,却仍以双边协调为出发点。1959年协定本身并没有取得所有尼罗河沿岸国家的签署,也不能仅凭其“充分利用”的名称推断全流域已形成共同认可的水权秩序。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