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自治与联邦谈判

独立前的尼日利亚由北部、西部、东部三个地区与首都拉各斯的联邦行政安排构成。1954年宪制强化联邦原则;西部和东部于1957年取得地区自治,北部在1959年取得同等地位。地区自治并不等于各地区分别成为独立国家,而是联邦内部权力逐步转移的一部分。

1957、1958年伦敦制宪会议讨论独立后的制度。巴勒瓦、贝洛、阿齐克韦和阿沃洛沃等主要政治领袖参与其中。1959年12月联邦选举后,北方人民大会党与NCNC组成联合政府,由阿布巴卡尔·塔法瓦·巴勒瓦任总理,行动集团的阿沃洛沃成为反对党领袖。独立由这一多党竞争和地区分权的框架承接,而非由单一民族主义组织包揽国家权力。

参考:[2]

英国《1960年尼日利亚独立法》于7月29日获得御准,把10月1日列为指定日期。第1条规定,自该日起英国政府不再对尼日利亚任何部分的治理负责,英国议会此后通过的法律也不再自动成为尼日利亚法律。法律批准日期与独立生效日期因而相隔两个月。

第一附表撤去殖民时期的立法从属限制:尼日利亚的新法律不再仅因抵触英国法律而无效,议会可在其权限范围内修改适用于当地的英国法。不过,旧有法律并未在独立当天全部消失,修改宪制条文也仍须遵循宪法规定的程序。权力来源的改变与法律制度的延续同时存在。

参考:[1]

主权国家中的制度延续

独立后的政府仍采用议会制,巴勒瓦继续领导内阁,联邦与地区分担治理责任。英国殖民大臣麦克劳德在1960年7月的议会说明中,把国防、外交及全国性事务列为联邦职责,同时强调三个地区各自管理地方事务。新宪制还保留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渠道,并以基本权利条款及特别修宪程序限制多数权力。

独立之初,君主仍是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尼日利亚并未在1960年10月立即成为共和国。阿齐克韦后来出任总督,至1963年共和体制建立后成为首任总统。这一区别反映了主权独立与国家元首制度变更并非同一件事。麦克劳德把整个交接赞誉为合作典范,这是离任殖民当局的自我表述,并不消除地区间利益分歧。

参考:[2] [3]

独立边界与对外关系

原由英国通过尼日利亚行政体系管理的喀麦隆托管地区,具有不同于尼日利亚殖民地和保护地的法律地位。独立交接时,这些地区暂由英国另行管理,等待公民投票。1961年的投票分别导向北部喀麦隆并入尼日利亚、南部喀麦隆加入原法属喀麦隆形成的共和国。因此,1960年尼日利亚独立与1961年托管地区的归属决定是相互关联但不同的过程。

对外关系也随独立转换为国家间关系。美国于1960年10月1日承认尼日利亚联邦,并在同日与其建立外交关系;拉各斯的美国总领事馆升格为大使馆,尼日利亚驻华盛顿使馆开始运作。这些具体外交行动体现了新国家独立开展国际交往的地位。

参考:[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