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许经营到国家接管
苏伊士运河自1869年通航后,由依据埃及特许权成立的公司经营。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埃及股份公司,其资本和经营控制却与英法利益紧密相连。特许经营期限原定从通航起计算九十九年,至1968年届满;1956年的国有化是在期限届满前,由埃及国家主动改变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结构。
国有化还与阿斯旺高坝筹资争执直接相连。美国拒绝为高坝提供原拟援助后,纳赛尔把运河收益与自主建设联系起来。在7月26日的演说中,他宣布将以公司收入支持高坝工程,并把接管置于摆脱外国支配的政治叙事中。这是埃及政府提出的建设目标,并非国有化当日高坝资金已经全部落实。
法令转移了什么
纳赛尔在亚历山大的广播演说中宣布,国有化法令已经签署并立即实施。法令第1条将苏伊士海运运河公司国有化,把其财产、权利及义务转交国家,同时解散原有管理机构和委员会。因此,接管既包括收益和资产,也包括原公司的既有义务,并不是把运河所在领土从另一个国家划归埃及。
法令同时承诺向普通股及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支付补偿,以法律生效前一日巴黎证券交易所的报价为估值依据;付款与国家完成接收公司全部资产相衔接。第3条冻结公司在埃及及国外的财产,限制银行、机构和个人自行处分。第6条规定公布于官方公报后发生法律效力,由贸易部长发布实施命令。
经营权与人员的连续交接
运河的日常经营被交给一个隶属贸易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按照第2条,该机构拥有管理运河业务所需的权限,实行按商业原则编制的独立预算;预算和决算须经总统批准,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它不是旧公司股东大会的延续,而是埃及政府建立的新公共管理框架。
接管也带有强制维持运营的安排。第4条要求原公司全体职员和工人继续履行职务,未经许可不得离岗;第5条为违反人员和财产规定的行为设置刑事及经济处罚。美国驻开罗使馆当晚发回的电报记载,纳赛尔宣布国有化时,埃及人员已经开始接管。所有权转移、现场行政交接与维持航运,是同一行动中相互衔接的三个方面。
国有化与随后战争的区别
补偿承诺没有消除英法政府的反对。双方争执涉及投资与通航,也涉及英法在中东的政治影响力。美国试图推动外交解决,提出由运河使用国参与的安排,但调停未能消除分歧;英法同时与以色列秘密商议对埃及采取军事行动。
1956年10月29日,以色列进攻西奈半岛,英法随后出兵。美国反对这场入侵,并推动英法接受11月6日的联合国停火安排。7月的公司国有化与10月至11月的战争属于相连而不同的阶段:前者建立了国家掌握运河经营资产和收入的新制度,后者则是围绕这一变化及更广泛地区矛盾爆发的军事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