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崩溃与省份的要求

1823年阿古斯丁·德·伊图尔维德退位后,墨西哥并未立即取得各地都认可的政治安排。恢复活动的国会和临时行政当局受到地方省份质疑;尤卡坦、瓦哈卡、哈利斯科、萨卡特卡斯等地要求建立联邦,并以召开新的制宪会议作为承认全国权力机关的重要条件。新一届制宪会议遂于1823年11月在墨西哥城开始工作。

争论不仅是共和国与君主制之争,也涉及中央与地方如何分配权力。米格尔·拉莫斯·阿里斯佩支持较充分的联邦安排,塞尔万多·特雷莎·德·米耶尔则主张较强的中央协调,并对迅速扩大地方自主权持保留态度。联邦制度成为维持全国政治联合的解决办法,而非把地方权力简单交还旧有中央。

参考:[3] [4]

从一月组织法到十月宪法

1824年1月31日通过的《联邦组织法》先确定了基本框架:国家主权属于国民整体,采取代议、民众和联邦的共和政体;各州在内部行政与政府事务上独立、自由并具有主权。组织法同时要求各州维护联邦联合,并规定州宪法不得违背全国基本法。

10月4日颁行的联邦宪法共171条,把这一框架展开为机关组成、选举、立法程序、司法及州政府规则。正文以该日署于墨西哥城,洛伦索·德·萨瓦拉以制宪会议议长身份签署。宪法第163至171条反复将宪法与组织法并列,二者共同构成新秩序的基础;十月文本并没有把一月文件当作毫无效力的草案。

1824年10月10日,瓜达卢佩·维多利亚与尼古拉斯·布拉沃分别就任总统和副总统。宪法的颁行、首届行政机关的就职,以及日后按常规期限举行的选举,是相关但不同的制度步骤。

参考:[1] [2] [3]

中央机关与各州的分权

宪法第6、7条把联邦最高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设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员以人口为代表基础,间接选举产生,每两年整体改选;各州立法机关分别选出两名参议员。两院的不同组成,使人口代表与州的平等代表同时进入全国立法机关。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另设副总统处理总统不能履职的情形。各州立法机关参与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全国机关负责核计并依宪法处理结果。联邦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区法院承担;州内司法则由各州自己的法院系统处理。

各州可以制定内部制度,但仍须遵守联邦宪法和法律。全国国会掌握对外关系、全国财政、货币和军队等领域的重要权限;各州不得自行与外国缔约或任意发动战争。第5条列举了19个州和4个领地,特拉斯卡拉的地位则留待另定。它们是1824年的政治地域单位,与后来墨西哥各州的名称和边界并不完全相同。

参考:[2]

共和重组与保留的旧制度

共和国采取了代表机关和分权制度,却不是宗教中立的国家。第3条确认天主教的唯一地位,禁止其他宗教活动;第154条保留军人和教士依既有法律接受特殊管辖的安排。新的共和组织形式因而与旧制度中的若干团体特权并存。

宪法同时确立若干司法保障,包括禁止刑讯、限制拘押、禁止溯及既往的法律,并要求各州保护政治写作和出版自由。它的主要结构围绕权力组织展开,个人保障分散在司法规则和各州义务等条款之中。1824年的转折首先在于以联邦方式重新组织独立后的国家,而不是一次完成后来所有自由主义改革。

参考:[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