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中的制宪会议
墨西哥革命中的立宪派在与比利亚派、萨帕塔派的斗争中取得优势后,维努斯蒂亚诺·卡兰萨召集制宪会议。会议于1916年12月在克雷塔罗开幕,至1917年1月结束。它以恢复宪政为出发点,却面对土地集中、劳动关系和国家权力范围等超出单纯政权更替的问题。
卡兰萨提出的改革草案成为讨论基础,但会议并非只是照案接受。议长路易斯·曼努埃尔·罗哈斯在闭幕讲话中承认,部分条款比卡兰萨原先的设想走得更远。法学家加马斯·托鲁科据此类制度变化指出:新文本虽以“改革1857年宪法”命名,土地和劳动条款已经赋予它新宪法的实质。
通过、颁布与生效
1917年1月31日,制宪会议在克雷塔罗的伊图尔维德剧院举行闭幕会议。罗哈斯和在场议员宣誓遵守完成的宪法,随后将文本交给卡兰萨;卡兰萨也宣誓维护和执行它。2月5日,宪法正式颁布并刊载于《官方公报》。
过渡条款把公布与施行分开:有关联邦及各州最高权力机关选举的规定立即生效,其余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行政当局须据此组织选举,产生新的宪政机关。第40条保留代议、民主、联邦共和国,第49条规定立法、行政、司法分权;原始第83条把总统任期定为四年,并禁止当选总统再次当选。
土地与地下资源的国家权力
第27条把全国领土内土地和水域的原始所有权归于国家,同时承认国家转授所形成的私人财产。征收须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并给予补偿;国家还可因公共利益限制私有财产权。条文要求分割大地产、发展小土地所有制,并向缺乏土地和水源的村落及共同体分配资源。
宪法同时承认共同体土地的返还机制,并把1915年1月6日土地法令纳入这一安排。矿产、石油及其他地下碳氢化合物列入国家直接所有的资源,开发则依联邦政府特许和法律条件进行。这些条款确立了国家干预财产关系的依据,并不意味着所有土地和企业在颁布当天都已转为国家经营。
拉萨罗·卡德纳斯政府1936年在拉古纳地区的土地分配,显示宪法原则如何经行政程序转为具体权利。总统签署土地授予决议,由土地事务部门执行,村落居民以埃希多共同体成员身份取得土地;国家埃希多信贷银行负责组织生产和供给信用。卡德纳斯在11月30日的报告中称,已向221个人口聚落授地,受益者为28,503名成员。这些数字是政府当时的实施报告,不是独立的成效评估。
这次改革并非1917年条文自动产生的结果,而是在后来修订的第27条及土地法制下实施。总统报告将土地交付视为第一阶段,强调缺乏工具、资本和组织可能使新受地者仍无法独立生产;小土地所有制也继续受到保护。因此,授地、信贷和维持农业产量是相互关联但并不相同的行政责任。
劳动保障进入宪法
第123条要求联邦国会及各州议会制定劳动法律,并列出不得违背的基本保障:每日最长工作八小时,每工作六天至少休息一天,同工同酬不因性别或国籍而异,工资以法定货币支付。它还规定最低工资、工伤赔偿、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符合条件的罢工权。
劳资争议交由工人、雇主和政府代表组成的调解与仲裁机构处理。过渡条款又消除了工人此前因劳动关系欠雇主及其相关人员的债务,并要求在配套立法完成前施行宪法所确立的土地和劳动基本原则。宪法由此不仅约束国家机关,也直接触及农民、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
劳动立法的落实同样经历了权限调整。1918—1929年,各州陆续依第123条制定劳动法规;跨地区工业争议又促成1927年联邦调解与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929年9月6日公布的修宪把劳动立法权集中到联邦国会,1931年制定的《联邦劳动法》继而统一个人劳动关系、集体关系与争议程序。执行并未因此全部集中:地方劳动机关处理一般案件,宪法划归联邦的工业部门和事项仍由联邦机关管辖。
这一制度让受雇劳动者可以依统一规则提出权利请求,却没有覆盖所有劳动关系。《联邦劳动法》1931年文本第2条将国家与其雇员的关系留待公务员法律处理。由此可见,宪法列出保障、国会制定实施法、仲裁机关受理案件,以及具体人员能否适用,必须分别考察。
世俗国家与实施任务
第3条要求公立教育以及私立小学教育实行世俗教学,公立小学免收学费,并禁止宗教团体和教士设立或主持小学。第130条将婚姻和其他民事身份事务置于民事当局管辖,不承认教会团体的法律人格,并限制教士参与政治。这是1917年原始文本中的政教安排。
新宪法把国家主权、社会改革和公共权力组织放进同一法律框架。土地如何分配、劳动保障如何执行,仍涉及后续立法、行政裁决和社会力量的冲突。1917年的关键转折,是这些问题获得宪法层级的规则,而非所有革命诉求已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