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尤特拉革命与制宪
1857年宪法来自推翻圣安纳统治后的政治重建。1854年的阿尤特拉计划要求结束其统治并召开制宪会议;革命获胜后,胡安·阿尔瓦雷斯政府发出召集令,随后由伊格纳西奥·科蒙福特主持政府。1856年开始工作的制宪会议,承担了以新基本法组织共和国的任务。
自由派内部对改革速度存在分歧。较激进者希望迅速把限制教会和军事特权的原则写入法律,温和派则担忧社会反对与政局动荡。庞西亚诺·阿里亚加、弗朗西斯科·萨尔科、莱昂·古斯曼等参与了制宪活动。最后形成的文本既确认自由派的权利观念,也保留了若干政治妥协。
通过、公布与施行
宪法末尾记明,制宪会议于1857年2月5日在墨西哥城议事厅完成该文本,瓦伦丁·戈麦斯·法里亚斯以议长身份署名,古斯曼为副议长。科蒙福特的公布命令署于2月12日,要求将宪法印行、公布、传达并依其规定执行。
过渡条款另行规定,宪法立即公布并举行宣誓,但除联邦及各州最高权力机关选举所需条款外,其余规定到9月16日才开始施行,届时第一届立宪国会应当成立。旧任总统与最高法院在新当选者就职前继续履职,并从该日起遵循新宪法。这种分阶段安排把制宪会议的决定与新机构的建立连接起来。
联邦制度与权利保护
第39至41条把主权归于人民,规定墨西哥为代议制、民主的联邦共和国,各州在内部事务上自由而自主,同时受联邦宪法约束。第50条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第51至52条把联邦立法权交给每两年改选的一院制国会。总统任期四年,总统缺位时由最高法院院长代行职务。
宪法以个人权利开篇,保障教学、职业、表达、出版和和平结社等自由,并规定刑事程序中的保护。第101、102条赋予联邦法院处理侵犯个人保障及联邦与各州权限冲突的职责。受害者可以提出保护请求,判决针对具体个人和案件,而不对相关法律作一般性废除宣告,构成宪法保护诉讼的重要制度基础。
参考:[1]
特权、财产与宗教问题
第13条否定特殊法律和特殊法庭所形成的身份特权,同时为直接关联军纪的犯罪保留军事司法例外。第27条一方面保护财产,要求征收出于公共利益并先行补偿;另一方面限制民事及宗教团体取得和管理不动产的资格,只为直接服务于机构用途的建筑保留例外。限制对象因此并非只有教会。
文本没有重申天主教为唯一获准宗教的旧规定,并在第123条把法律规定的宗教事务干预权赋予联邦机关。然而,1857年的条文与后来全面推进的政教分离并非同一步骤:教会财产国有化、民事婚姻和民事登记等改革法,主要是在1859年的战争环境中另行颁行的。
宪法实施与内战
新制度遭到教会领导层和保守派的反对。1857年12月17日,费利克斯·苏洛阿加提出塔库巴亚计划,否认现行宪法并要求重新制宪。已经依新制度就任总统的科蒙福特也加入这一行动,随后又失去保守派支持。
最高法院院长贝尼托·胡亚雷斯依据宪法的继任规则主张总统职权,与保守派政权形成对抗。1858至1860年的改革战争使新宪法的实际施行处于武装争夺之中。1857年的意义由此不仅在于公布了一套自由主义原则,也在于确立了此后宪政派争取恢复和执行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