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组成的独立王国

1951年12月24日,利比亚联合王国宣布独立,伊德里斯一世成为新国家的君主。昔兰尼加、的黎波里塔尼亚和费赞在同一联邦宪法下组成国家。这一转变结束了英法管理当局向独立政府移交权力的过渡过程,也把三个地区的政治结合落实为共同的国家制度。

独立并非在宣布当天才开始筹备。此前已有联合国决议、国民制宪会议和临时联邦政府,宪法也已颁布。12月24日的重要性,在于独立国家正式出现,国王依据过渡条款开始行使宪法权力,而不是所有政府机构都在同一天从无到有。

参考:[5] [3] [4]

联合国规定期限与权力移交

对前意大利殖民地的处置进入联合国后,大会于1949年11月21日通过第289 A(IV)号决议。利比亚部分规定,三个地区应组成独立的主权国家,独立最迟于1952年1月1日实现;政府形式和宪法,则由三地居民代表在国民会议中共同决定。

联合国为此设置驻利比亚专员及协助他的理事会。理事会包括六个外国政府的代表、利比亚三地各一名代表及一名少数群体代表。阿德里安·佩尔特后来出任专员,其职责是协助制宪和独立政府的建立,而不是成为独立后国家的统治者。

1950年11月17日的第387(V)号决议进一步分解时间表:国民会议应在1951年开始前召开,临时政府以1951年4月1日为成立目标,管理当局须逐步转移权力,并在1952年1月1日前完成。因此,联合国设定的是有期限的建国与交接安排,并非在1949年投票后便自动产生独立政府。

参考:[1] [2]

代表结构与联邦选择

制宪会议采取三地各二十名代表的等额组成方式,成员经遴选而非普遍选举产生。美国国务院1951年10月的立场文件为这一安排辩护,认为地区平等是实现统一的可行基础;它同时承认,关于代表性、联邦制以及外国作用的批评,已成为联合国讨论的重要问题。

联邦制兼顾共同国家与地方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各地人口完全相等。美国文件将昔兰尼加和费赞不愿接受人口较多的的黎波里塔尼亚支配,列为反对高度单一制的理由。佩尔特曾主张把制宪成果先作临时宪法,留待民选议会最终审议;这一方案没有成为最终安排。宪法被作为正式文本通过,日后修改依照其修宪程序进行。

这些分歧说明,独立进程既包括结束外国管理,也包括谁能代表居民、地区之间怎样分权的内部政治选择。美国外交文件反映了支持既定方案的政策立场,并不是各方一致赞同的证明。

参考:[4]

十月颁布与十二月生效

1951年10月7日颁布的宪法规定,利比亚为联邦制、世袭君主制和代议制国家。第201条把宪法原则上的生效日定为独立宣布之日,同时让国籍条款及过渡章节提前随颁布生效。因而,10月的文本颁布与12月的国家独立,并不是同一法律动作。

宪法将外交、国防、货币等事务交给联邦;未交予联邦的事项归各省。三省保留地方行政与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则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通常制度体现三省等额代表,众议院实行选举;但首届参议员依特别过渡规定,全部由国王任命。

王权也并非纯粹象征。国王任免首相,依法解散众议院,并参与立法;与此同时,部长对众议院负有政治责任,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可迫使内阁辞职。宪法还规定法律面前平等、个人自由和若干公共权利。独立由此建立的是具有王权、议会责任和省级自治相结合的具体制度,而不是一个尚无内部结构的主权名号。

参考:[3]

独立、承认与仍在延续的外部联系

独立当天,美国承认新政府,并把驻利比亚总领事馆提升为公使馆。国际承认、联合国会员资格和外国军事设施,则各有其程序与政治争议。1949年决议虽主张利比亚独立后加入联合国,仍明确以《联合国宪章》第四条为依据,独立宣告本身并不等于自动入会。

美国1951年的内部文件一面支持按期独立,一面要求抵制对外国驻军和基地的质疑。这表明,建立主权国家并未消除大国在当地的战略利益。1951年的关键成果,是成立统一的联邦王国并移交政府权力;财政、军事合作和制度运行的后续关系,仍须由新国家在独立后处理。

参考:[5]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