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马问题到拉特兰宫签字
拉特兰条约是圣座与意大利王国于1929年缔结的协议核心,针对1870年罗马被并入意大利后形成的争端,安排教宗的独立保障以及双方相互承认。它与附属财政协定、同时签订的政教协定共同构成通常所称的拉特兰协议。
1929年2月11日,双方在罗马拉特兰宗座宫的和解厅签字。圣座国务卿彼得罗·加斯帕里枢机代表教宗庇护十一世,意大利首相贝尼托·墨索里尼代表国王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三世。缔约方是圣座与意大利王国,签署发生在墨索里尼统治时期;新设的梵蒂冈城国则是这套安排的结果。
有限领土与相互承认
条约第二至第四条承认圣座的国际主权,并在附件划定的梵蒂冈范围内确认其完整所有权和排他的主权管辖,意大利政府不得干预。第二十六条由圣座承认萨伏依王朝统治下、以罗马为首都的意大利王国,意大利相应承认教宗主权下的梵蒂冈城国;1871年的保障法及相抵触规定被废止。
这项安排没有恢复原教宗国的大片领土。拉特兰大殿等城国外不动产获得所有权、税收或外交豁免方面的特别保障,其中享有治外法权待遇的建筑仍处在意大利领土内。圣座与梵蒂冈城国也具有不同范围:前者是教会最高治理主体,在1870至1929年间仍保持外交关系;后者提供新的领土保障。
财政补偿与意大利境内教会地位
财政协定约定,意大利在交换批准书时向圣座支付七亿五千万里拉现金,并交付面值十亿里拉、利率百分之五的意大利公债。圣座接受这一安排,作为处理1870年事件所引起财政关系的最终解决。现金与债券是两项不同形式的补偿。
政教协定则把安排延伸到意大利社会。它承认按教会法缔结的婚姻在完成相应登记程序后的民事效力,将天主教宗教教育扩展到中等学校,并规定宗教教师和教材须获教会认可。教区主教任命前须向政府通报,主教就职时承担效忠国家的誓言。教会取得制度保障,同时双方建立了任命、教育与婚姻领域的相互衔接机制。
参考:[1]
批准、生效与后续关系
签字并非条约生效的最后一步。第二十七条规定,文件须提交教宗和意大利国王批准,并在交换批准书时生效。1929年6月7日,加斯帕里与墨索里尼在梵蒂冈宗座宫完成交换;政教协定依其第四十五条同时生效。双方确认解决罗马问题,并承诺建立正常外交关系。
1929年的安排结束了围绕领土及相互承认的争端,也在意大利境内强化了天主教的特殊制度地位。它并未使政教关系从此固定不变。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后来规定国家与天主教会各自在本领域独立、享有主权;1984年的修订协议及附加议定书又重新调整了政教协定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