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藩后的税制重整
明治初年的日本仍沿用各地不一致的旧有贡租办法。1871年废藩置县后,中央政府获得重新组织地方税收的条件。放宽作物种植限制、1872年解除田畑永代买卖禁令以及发给地券,使土地权利的确认逐步与新的纳税关系结合起来。
1872年,陆奥宗光出任租税头,租税寮内设置改正局,着手编制改革方案。草案经过1873年地方官会议讨论和修改,于7月28日以太政官布告第272号公布。这套法令包含上谕、地租改正条例、施行规则及地方官心得书,确立了改革的法律和行政框架;各地调查与征收的转换则持续多年。
参考:[2]
地价、地券与货币税
改革将课税标准从旧有石高和贡纳体系转向核定地价,按地价的百分之三征税,以货币缴纳,并由地券所确认的土地所有者承担纳税义务。核定地价与土地收益有关,百分之三所乘的数额是地价,年度税额原则上不随当年收获丰歉改变。
税率统一也有实施次序。东京府部分原免税市街地在1872年已按地价百分之一课税;市街地税率到1875年才提高到与农村相同的百分之三。政府以统一税负为目标,同时坚持维持旧有收入水平,因此地价核定受到财政需求影响,各地实际负担并不只由土地市场价格决定。
从逐块丈量到地券登记
地籍调查从土地所有者申报开始。逐块丈量的图面汇成野取图,面积等信息列入丈量帐,交由府县检查确认。所有者还按规定试算地价,府县审查后确定课税数额,再依据地价帐编制地券台帐、发给地券,将土地权利与纳税义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持有人。
这项工作留下大量改租图,但各地图式、比例尺和方位并不完全一致。许多村图由地块图拼接而成,山区还使用步测或目测。改革扩大了行政机关对土地的掌握,同时遗留测量误差与登记问题。
参考:[3]
估价争议、减租与后续整备
1875年设立的地租改正事务局加强了中央统筹。维持旧贡租收入的目标转化为府县承担的收入要求,地价和税额的核定因而引起地主、农民的抗争。货币定额税使卖出农产品后筹款纳税的负担随市场行情变化,1876年米价下跌又加重了这种压力。
1877年,政府把税率从百分之三降至百分之二点五。地租改正事业于1881年结束,1884年又以新的地租条例替代原条例,随后继续整顿土地帐簿、复查地籍。1873年的制度转折由此形成较稳定的财政基础,但土地估价是否均衡、登记是否准确以及税负是否适当,仍是后续行政和政治争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