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宪制谈判走向内部自治
肯尼亚独立是1963年英国退出对肯尼亚的统治、政治权力转交本地政府的过程。其直接制度准备经历伦敦宪制会议、选举和内部自治,而非仅由独立庆典完成。
在非洲政治组织争取代表权及殖民镇压造成的长期冲突之后,1960年兰开斯特宫会议推动了非洲人在立法机关取得多数席位的安排。肯尼亚非洲民族联盟(KANU)与肯尼亚非洲民主联盟(KADU)成为主要竞争者。前者主张较强的中央国家,后者倡导区域分权,意在保障人数较少的族群的利益。
1962年的宪制谈判形成进一步改革框架。1963年5月举行选举,产生众议院、参议院及区域议会。6月1日,肯尼亚获得内部自治,乔莫·肯雅塔担任总理;9月又在伦敦举行最后阶段的宪制会议,处理两党在国家组织方面的分歧。内部自治扩大了本地政府的权力,但尚未终结英国对肯尼亚的统治责任。
12月12日的主权转移
英国《1963年肯尼亚独立法》于12月3日制定,把12月12日定为结束英国政府治理责任的日期。第1条同时规定,此后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不再作为肯尼亚法律延伸适用,其所称肯尼亚也包括独立前的肯尼亚保护地。
附表一进一步解除殖民地立法受到的从属限制:肯尼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再仅因与英国法律抵触而无效,并可在本身权限范围内修改原来适用的英国法令。宪法本身的修改仍须遵守宪制程序。这一变化把立法权的依据从帝国上下级关系转向独立国家的宪法。
12月12日,内罗毕举行独立庆典,英国国旗降下,肯尼亚国旗升起。爱丁堡公爵代表伊丽莎白二世出席,英国殖民大臣邓肯·桑迪斯也在场。庆典象征的主权变化,与独立法规定的法律转折发生在同一天。
君主、两院与区域议会
独立时的肯尼亚仍以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君主,肯雅塔继续担任总理。它已经是独立国家,但尚不是共和国。政府采用议会体制,并保留议会两院和区域机构。
全国立法机关包括参议院与众议院。普通法案经过两院程序后呈请总督批准;财政法案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可以建议修改,但众议院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地方层面设有海岸、东部、中部、裂谷、尼扬扎、西部和东北部七个区域,另有内罗毕地区。七个区域拥有区域议会,内罗毕的立法则由全国机关承担。这套通常称作马金博的分权安排,使独立不仅涉及英国撤出,也涉及中央与地方如何分配政治权力。
独立之后的制度变动
独立没有让所有法律关系同时归零。《独立法》另行处理英国国籍与肯尼亚公民资格的衔接,并为部分具有其他英国联系的人保留例外;因此,国籍转换并非对全体居民一律适用的单一手续。新国家的司法与立法也在既有制度基础上调整。
1964年12月12日,肯尼亚改为共和国,肯雅塔成为总统。此后的修宪逐步削弱并取消原有区域制度,1966年两院合并为一院。1963年的独立解决了对英国的政治从属关系,国家内部权力结构则继续经历重新集中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