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织领地到重开奴隶制争论
1854年5月30日,富兰克林·皮尔斯总统签署《组织内布拉斯加与堪萨斯领地法》,在密苏里州以西建立两个联邦领地政府。该法同时宣布1820年密苏里立法中限制奴隶制扩张的第八条失效,使原先位于禁奴界线以北的土地重新面临奴隶制是否进入的问题。
伊利诺伊州参议员斯蒂芬·道格拉斯希望组织西部领地,并推动经芝加哥通向太平洋的铁路路线。1854年1月提出的方案强调由居民决定本地制度;以密苏里州参议员戴维·阿奇森为代表的南方政治人物进一步要求明确废除旧禁令。铁路建设、联邦行政扩张与奴隶主的政治利益由此交织。经数月争论,国会通过了这项法律。
领地政府与有限的居民政治
法案分别设置内布拉斯加和堪萨斯的总督、两院制立法机关及法院。总督和主要司法官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总督组织首次人口调查和选举;地方议会获得立法权,但受联邦宪法、国会法令及总督否决权约束。所谓居民自主仍在联邦监督下运作。
第5条和第23条把首次选举资格限定于二十一岁以上、实际居住当地的自由白人男性,并要求具有美国公民身份,或已宣誓表达入籍意愿、遵守宪法与本法。被奴役者、女性及其他不符条件的居民没有同等政治发言权。决定奴隶制命运的选民群体与承受奴隶制的人群并不相同。
第1条、第19条及第37条保留原住民既有条约权利,并将未经部族同意、依条约不得纳入的土地排除在领地管辖之外。法案划定行政范围,却没有以这一立法步骤统一取消全部原住民土地权利;此后的移民扩张仍涉及条约与土地处分。
参考:[1]
废除地理禁令及其反对者
第14条和第32条把1820年禁奴条款宣布为无效,理由是它与1850年妥协所体现的国会不干预原则不合。法律宣称既不把奴隶制强加给领地,也不将其排除,而让居民在联邦宪法之下安排内部制度;未来加入联邦时,则由州宪法决定是否容许奴隶制。这撤除了已有的全国性禁令,而没有当场宣布两领地成为蓄奴州。
与此同时,第10条和第28条明确将1793年及1850年的逃奴法扩展至两个领地。居民自主与联邦保护奴隶主追索权并行,使法律的实际效果远超一次行政区划调整。
反对者把撤销禁令视为破坏长期政治承诺。康涅狄格州议会在1854年5月的决议中主张,密苏里妥协构成全国信用上的保证,废除它将危及自由与联邦;决议还要求本州国会议员抵制,并呼吁其他州通过合法方式合作。这是当时北方反对阵营的政治立场,显示争论已从国会扩展到州级机构。
从立法竞争走向流血冲突
法案通过后,支持与反对奴隶制的移民及活动者涌入堪萨斯,试图左右选举和未来州制。选举舞弊、互相竞争的政府与土地纠纷使地方冲突不断升级;1856年的袭击和杀戮成为“流血的堪萨斯”的一部分。立法原本承诺用居民政治处理争议,实际却把谁是合法选民、谁能掌握政府也变成了争夺对象。
对该法的反对推动了新的共和党联盟,进一步削弱旧有的跨地区政治妥协。堪萨斯直到1861年1月29日才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1854年的转折首先在于撤销一项既存的禁奴限制,并把西部奴隶制争端重新置于移民、选举与联邦权力相互冲突的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