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方案转向独立
1821年开始的希腊起义逐渐成为欧洲外交议题。英、法、俄三国的1827年伦敦条约最初要求希腊自治,同时继续向苏丹缴纳贡款。此后军事干预和俄土战争改变谈判环境,1829年的方案仍保留宗主关系。
1830年2月3日,三国全权代表在伦敦外交部会议上通过新的安排。第一号议定书第一条规定希腊享有完全独立所附带的政治、行政和商业权利。这一表述把新国家的法律地位与从属自治明确区分,是承认过程的关键转折。
参考:[1]
国家形式、边界与居民权利
议定书规定采用世袭君主制,按长子继承原则传位,君主不得从三个签约国的现存王室中选取。国家的政体与选王过程由列强协调,显示承认独立同时伴随着强烈的外部干预。
领土条款以阿斯普罗波塔莫斯河至斯佩耳刻俄斯河一线划定大陆北界,并包括优卑亚和基克拉泽斯等岛屿。这个范围小于1829年方案,也远非所有希腊语居民居住的地区。条文还要求双方撤出划界后不属于自己的领土,宣布赦免,并保护愿意留在希腊的穆斯林居民及其财产。
参考:[1]
奥斯曼接受与实际交涉
伦敦议定书首先是三国之间的外交决定,奥斯曼帝国没有在2月3日同席签署。希腊外交档案保存了奥斯曼政府1830年4月24日,即当时旧历4月12日,接受议定书的照会法文译本。这使列强承认与原宗主国接受可以分别确定,而不必把所有法律步骤压缩到同一天。
同年秋,希腊总督卡波季斯特里亚斯与奥斯曼代表就阿提卡、维奥蒂亚地区的土耳其人财产出售进行接触。国家承认之后,居民财产、军队撤离及商业往来仍需要具体谈判,纸面上的和平秩序尚须行政落实。
1832年的后续定型
最初获邀担任希腊君主的萨克森—科堡亲王利奥波德在1830年撤回接受。1832年三国与巴伐利亚方面达成安排,由奥托出任国王;同年7月与奥斯曼政府订立新的边界安排。希腊王国的建立因此是1830年独立承认之后的制度定型。
外交机构的互认又更为缓慢。希腊1833年任命驻君士坦丁堡代表及领事,部分领事长期未能获得奥斯曼方面认可。独立带来了提出这些权利要求的法律基础,却没有立即消除旧敌之间的政治与行政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