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立法与行政集中

1867年联邦成立后,加拿大议会承接对“印第安人及为其保留的土地”的立法权限。1869年的有关法律已经引入政府推动的选举制度和同化性身份安排。1876年议会通过合并法,并于4月12日取得御准,正式短名为《1876年印第安人法》。

新法第二条规定内政部长兼任印第安事务总监,管理保留地、土地、资金与财产。第一条将其适用地域写为各省和西北地区,包括基瓦廷地区。不过不同条款的地域适用并不一致,立法覆盖全国不表示各地原住民族立即受到完全相同的制度安排。

参考:[1] [2]

法律身份中的父系与性别差别

第三条把身份主要系于被认为属于某一部落的男性、其子女及与其合法结婚的女性。与法定分类之外男子结婚的原住民女性会失去该法身份;与另一部落男性结婚,则被归入丈夫所属群体。婚姻和亲子关系因此成为国家决定身份及群体成员资格的工具。

这些规定并非对既有民族身份的中立记录,而是带有父系及性别歧视的行政分类。法律还对领取特定混合血统土地分配者设置排除规定。个人是否落入法定范围,会影响其与保留地、资金分配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参考:[1]

保留地与议事权受到监督

法律把保留地解释为王室持有法律产权、供有关群体使用或受益的土地。对个人地块的分配、转让及相关证明,部落决定之外还须经过总监批准。限制外人占用的保护规定,与官员对土地处置的强大控制并存。

第61至63条将议事和选举中的投票权赋予年满21岁的男性成员,允许政府下令采用三年任期的首领选举。首领可因政府认定的不诚实、不节制或无能等理由被撤换;部落就卫生、道路和公共建筑制定的规则也须得到政府确认。原有终身首领在附带条件下可继续任职,因此制度重组并非一次性消灭所有传统领导。

参考:[1] [2]

以退出特殊身份为目标的同化机制

法律所谓enfranchisement,不能简单翻译为获得选票。第86条设置土地分配、官员评估及试用程序,衡量申请人的所谓“文明程度”和行为;取得大学学位、从事律师职业或成为特定宗教神职人员,还可能触发法定身份退出。

根据第88条,已婚男子完成相关程序时,妻子和未成年未婚子女也被一并纳入。这种设计把接受主流社会生活方式与失去特殊法律身份相联系,而投票资格仍受其他选举法约束。1876年的关键变化,是把保护土地、行政监护和同化要求集中在同一法律架构中,深刻限制了原住民族自主决定成员资格与治理方式的空间。

参考:[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