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战中的土地立法

美国《宅地法》是1862年国会通过、林肯于5月20日签署的联邦土地法。它把定居和耕种作为取得特定公共土地所有权的条件,自1863年1月1日起开放相应申请。法律所改变的是联邦公共土地向个人转移的途径,并非在签署当天就将全部西部土地分配完毕。

1850年代,众议院曾多次通过宅地提案,但在参议院受到南方力量阻挠。1860年的法案又遭布坎南总统否决。南方各州脱离联邦后,国会的政治格局改变。1862年2月28日众议院以107票对16票通过提案,参议院于5月6日以33票对7票通过;两院协调文本后,最终送交总统签署。

参考:[1] [2]

申请资格与土地范围

申请人须为户主或年满21岁,并是美国公民,或已依归化法律提交入籍意向声明;还须未曾对美国政府作战或援助其敌人。条文体现了内战时期的政治忠诚要求。第六条另为战争期间服役不少于14天的军人保留未满21岁申请的例外。

可申请土地必须已经测量,属于尚未拨出的公共土地,并符合优先购买等土地规则。通常所说的160英亩,对应法定价格每英亩1.25美元或以下土地的一组上限;每英亩2.50美元土地的上限则为80英亩。已占有土地者申请相邻地块,也受到合计面积限制。

法律的申请和继承条款明确使用男性、女性两种代词,女性并非一概被排除。未婚、丧偶、离婚或被遗弃的女性可以自己名义取得宅地;已婚女性通常只有被认定为户主时才可独立申请。家庭劳动的参与范围,比产权证书所列申请人更广。

参考:[1] [3]

从登记到产权证书

在土地局申请时,申请人须宣誓土地供本人实际定居和耕作,而非代他人谋利,并缴纳10美元。法律还规定了土地局官员的相关费用,因此10美元并不是取得并经营一座农场的全部支出。地方登记员须将申请记入地块簿册和地图,并把证明材料报送土地总署。

通常路径要求经过五年,再由两名可信证人证明居住或耕作情况,并宣誓未转让土地、忠于美国政府;届时申请人还须具有美国公民身份,才可取得产权证书。若父母死亡,条文也为遗孀、继承人及未成年子女安排了权利承接。

登记不等于无条件取得产权。五年期间实际迁居或弃置土地超过六个月,经通知并查证后,土地可收归政府。另一方面,第八条允许申请人在五年期满前,依既有优先购买规则证明定居和耕作并缴纳地价,提前取得产权。

参考:[1]

获得土地的机会与失地的背景

《宅地法》降低了合格申请人获取土地的直接价格门槛,却没有免除迁移、住房、工具、种子和牲畜的成本。家庭能否维持农场,仍取决于资本、劳动及当地条件。取得土地的法律机会与实际经营成功,并不是同一件事。

联邦法律所称公共土地,也并非没有居民、用途或历史权利的空间。西部许多地方原是原住民族的传统或条约土地;先前的条约、迁移和保留地政策,已经改变其控制关系。新增定居者又进一步改变用水、围栏、放牧和耕作格局。

宅地扩张同原住民族失地的关系因地区而异。国家公园管理局所介绍的研究指出,在部分地区,失地早于宅地申请,另一些地区的宅地开放则直接推动进一步剥夺。1862年法提供的个人产权机会,由此与不同地方持续发生的土地冲突交织在一起。

参考:[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