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机中安排和平谈判
应南斯拉夫政府邀请,欧洲共同体部长三人小组于1991年7月7日在布里欧尼与危机各方代表会晤。联合声明把任务界定为创造和平谈判条件,重申执行6月30日欧共体提出的停火建议,再以附件规定实施办法。
声明要求各方不采取单方面行动,尤其避免暴力;关于南斯拉夫未来的谈判须尽快开始,最迟不晚于8月1日。文件同时援引人民自决、人权和国家领土完整等国际原则,并要求联邦集体主席团对武装力量履行职权。这些条款保留了各方立场间需要继续谈判的问题。
参考:[3]
边境、军队与观察任务
附件一把边境检查交由斯洛文尼亚警察按联邦规定执行,关税仍列联邦收入,由斯方人员征收并存入共同监督的账户;空中交通则由联邦机构统一管理。它又要求解除军队设施封锁、军队回营、道路清障,并释放6月25日以来与敌对行动有关的被扣押人员。部分措施的期限列为7月8日24时,期限本身不等于履行已经完成。
附件二提出设立观察团,首先关注斯洛文尼亚,也可扩展至克罗地亚。建议方案包括协调中心、小组行动及各方联络官陪同;观察员不携武器,工作依赖各方同意、保护和通行自由。由此可见,观察任务旨在监督停火,并承担与维和武装不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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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的议会接受决定
1991年7月10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议会召开各院联席会议,审议三天前在布里欧尼谈判形成的联合声明。议会决议完整接受声明及附件一、附件二,并决定将此通知欧洲共同体部长三人小组。这份决定由议会主席弗兰采·布查尔署名,7月12日刊登于共和国公报。
议会同时发表自己的立场说明,表示为避免继续流血、通过谈判解决独立问题,斯洛文尼亚接受欧共体三国外长的斡旋,暂停继续实施独立宪制文件九十天。该说明末尾确认接受声明时不附保留和条件。这些是议会接受协议的决定及其解释;其刊登日期并非由此就成为协议的统一生效日期。
参考:[1]
10月决议中的履行评价
10月2日,斯洛文尼亚议会再次通过关于布里欧尼安排的决定。议会认为,欧洲共同体观察团的存在有助于监督停火及南斯拉夫人民军撤出斯洛文尼亚,并对观察员的工作作出积极评价。这是议会对观察工作的当时判断,而非对每项义务逐一核验的独立报告。
同一文件也承认,声明及附件的要求并未全部实现,尤其是各共和国未来联系与合作的安排,以及原南斯拉夫全境的和平。议会一面要求遵守撤军期限,一面表示仍愿参加海牙和平会议。要求军队按期撤离,和军队已经全部撤离,属于不同的事实阶段。
参考:[2]
暂停期的结束与后续指令
10月2日决议认定,三个月暂停期于10月7日届满,斯洛文尼亚方面没有延长期限的理由。议会决定,自10月8日起恢复实施独立基本宪章、配套宪法性法律、独立声明以及相关法律。这一安排将暂停期的结束与恢复实施的日期分别列明。
决议还要求政府和斯洛文尼亚银行采取建立货币主权、启动独立货币引入程序的措施。这些指令显示,议会已把暂停期结束后的工作转向独立制度的继续实施;决议本身不能替代货币实际发行或其他措施已经完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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