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雅尔塔安排到莫斯科谈判
公历1945年2月11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在雅尔塔签署关于日本的协定,把苏联参加对日战争同外蒙古、东北铁路和港口等安排联系起来。协定提出维护外蒙古现状、恢复苏联在旅顺的海军基地租借及中苏合营铁路,同时注明有关外蒙古、港口和铁路的安排须征得蒋介石同意。中华民国并非这份三国协定的签署方,具体安排还要经过中苏谈判。
6月30日起,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在莫斯科与斯大林、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会谈。谈判在7月中旬中断,8月恢复时,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世杰也参加。双方把共同对日作战和战后合作写入主约,又以铁路、港口、军政关系协定和交换照会处理具体争议。
签署、批准与生效
1945年8月14日,王世杰与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有关文件。条约分别用中文、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八条主约规定共同对日作战、相互援助,以及战后防止日本再次侵略;双方不得参加针对对方的联盟,并以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内政为合作原则,承诺提供战后经济援助。
签字之后还要完成批准程序。8月21日,王世杰向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表示,将立即办理条约及换文的批准。8月24日,合众社从重庆报道,国防最高委员会和立法院已一致批准条约。联合国《条约集》则明确记载:两国于同日在重庆交换批准书,条约据第八条生效。第八条把期限订为三十年,并规定续延及预先通知终止的办法。
铁路与港口的具体权力
铁路协定把中东铁路、南满铁路的主要干线合为中国长春铁路,按平等所有权共同经营,并规定铁路属于纯商业性质,置于中国主权之下。公司理事会设在长春,十名理事由中苏各派五人;理事长由中方任命,铁路局局长由苏籍人员担任,副局长由华籍人员担任。营运盈亏由双方平均分担;协定规定三十年期满后,铁路及其财产无偿归中国所有。
大连与旅顺的安排各有用途。大连被规定为向各国贸易和航运开放的自由港,行政归中国,港口主任由苏联公民担任;附属议定书约定将一半港口设备无偿租给苏联三十年。旅顺则作为中苏共同使用的海军基地,防御由苏联负责,苏军可在基地驻扎。处理中苏共同使用事务的军事委员会由中方两人、苏方三人组成,主席由苏方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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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对象与外蒙古照会
随约交换的照会进一步限定了合作对象。苏方表示,对华道义支持、军需及其他物资援助,全部给予作为中国中央政府的国民政府,并重申尊重中国在东北三省的完全主权及领土、行政完整。王世杰的复照确认这一理解,两份照会因此成为条约的一部分。
另两份照会处理外蒙古问题。中方声明,日本战败后,若外蒙古人民投票证实独立愿望,中国政府将承认其在现有疆界内独立;声明在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这项承诺把外蒙古问题的后续处理同日本战败和人民投票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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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兵承诺与行政交接办法
有关苏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的协定,先按作战阶段划分权限:在军事行动所需期间,作战区内与战争有关的最高权力及责任属于苏军总司令;国民政府派代表和人员组织中国行政机关,并设置军事代表团保持联系。某地一旦不再是直接军事行动区域,国民政府即应取得完整民政权力。
撤军时限另见随文件公布的会谈纪录。它追记7月11日斯大林与宋子文的第五次会谈:斯大林不愿把三个月撤完的条款列入军政关系协定,但表示日本投降后三周内开始撤兵,并在宋子文追问后确认,三个月足以完成。这个记录保存了谈判中的撤兵承诺,其载体与主约八条及军政协定正文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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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接收中的阻碍
国民政府随后组织东北接收。熊式辉任东北行营主任,张嘉璈任行营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蒋经国任外交部东北特派员;三人于10月12日抵达长春,翌日与驻东北苏军总司令马利诺夫斯基会谈。中方提出部队登陆、恢复铁路空运、接收行政机关及银行复业等问题,书面合作安排由此进入具体交涉。
交接很快遇到分歧。10月15日,苏联驻华大使彼得罗夫照会反对国民政府军队在大连登陆;17日会谈中,苏方又把日本人在东北经营的工厂视作战利品,把中日合办工厂列作敌产。张嘉璈随后致函蒋介石,主张由外交部交涉,要求东北的日本敌产归中国没收,并请苏方停止拆卸机器。工业资产的归属成为铁路、港口之外的另一争点。
11月15日,国民政府通知苏方东北行营将移往山海关,17日开始撤退,同时留下军事代表维持联系。19日中方再提出接收办法,把机场与运输便利、接收人员所需协助等条件,同协商延长苏军撤退时间联系起来。至此,行政接收和撤军仍在谈判之中;条约生效并未使部队进驻、资产移交和地方治理同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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