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战时禁用到全面禁止
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禁止战争中使用细菌作战方法,却未把生产、储存和取得这类武器一并列入禁令,也未建立执行机构。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核军备限制谈判取得进展,越南战争又使化学武器问题受到公众关注,生物裁军重新进入外交议程。最初合并处理化学与生物武器的努力逐渐分开,因为生物武器被认为较容易先达成协议。
参考:[3]
1972年开放签署
英国于1969年7月向日内瓦十八国裁军委员会提出生物武器公约草案;同年11月,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宣布放弃生物作战方法,并支持英国方案的原则。苏联及其盟国在1971年3月提出草案。美国、苏联和英国等国于9月28日共同提出修订文本,联合国大会在12月赞许文本并要求尽早开放签署。
公约于1972年4月10日开放签署;美国国务卿威廉·罗杰斯记载,当天在华盛顿签字的有七十四国。这是参加条约的签署阶段,各国仍须办理批准。尼克松在8月将公约送交参议院,参议院到1974年12月才表示同意,总统杰拉尔德·福特于1975年1月22日批准。本文日期均用公历。
参考:[2]
批准、生效与条款
第十四条要求包括美、英、苏三个保存国在内的二十二国交存批准书后生效。加拿大于1972年9月18日交存,三个保存国则在1975年3月26日交存,公约同日生效。第一条禁止研制、生产、储存或取得在种类和数量上无预防、防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正当理由的生物剂、毒素,以及用于敌对目的或武装冲突的相关武器;第二条要求在生效后九个月内销毁或转为和平用途。第四条要求采取国内措施,第五、六条规定协商合作和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申诉,第十条保障和平用途的国际交流。
参考:[1]
国内履行的法律工具
美国将履约落实到刑事立法的一个步骤,是1990年5月22日批准第101—298号公法。法律的简称仍为《1989年生物武器反恐怖主义法》,名称中的年份并非它最终成为法律的年份。该法明确以实施公约和防范生物恐怖主义为目的,把明知用于武器的相关行为及帮助外国或组织从事此类行为列为犯罪,规定罚金和监禁处罚。
它还规定扣押、没收及民事禁令程序,同时声明不限制和平科研。刑事处罚与民事禁令并列,使国家可以在追究个人责任之外,通过法院制止被禁止的活动。
参考:[4]
审议会议与信任措施
1986年第二次审议大会围绕第五条扩充协商办法: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召开协商会议,并可寻求专家协助澄清疑点。大会同时同意交换有关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的资料、异常传染病暴发信息,鼓励发表相关研究结果及科学家交往。这些措施旨在减少歧义、疑虑和猜疑,促进和平合作。
为使资料能够依照共同格式提交,大会决定在1987年召开科学和技术专家会议,制定交换表格与具体办法。在此之前,各国已被敦促尽快报送资料,由联合国裁军事务部门提供给缔约国。到2006年,审议大会仍要求提高资料交换的参与程度。
履约支持与长期难题
2006年第六次审议大会在日内瓦决定设立执行支助股,由缔约国出资,最初配置三名全职人员,经费安排覆盖2007至2011年。职责包括会议行政支持、联系缔约国,以及接收和分发建立信任措施的报告。大会要求支助股统计参与情况、提醒年度提交期限,并向缔约国报告自身活动。这一安排针对持续运作的需要;它的授权清单集中于支持和交流,没有赋予现场核查权力。
历史研究者安德森与巴尔默指出,2001年美国提议终止拟订强化公约议定书的特设小组授权,引起争执;2002年则建立会间工作安排。公约逐渐形成持续议事的制度,但建立信任与核实履约仍是不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