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年纽约的签字
1916年8月4日,美国国务卿罗伯特·蓝辛与丹麦驻美公使康斯坦丁·布伦在纽约签署割让丹属西印度群岛的条约。英文与丹麦文文本列明,丹麦将圣托马斯、圣约翰、圣克罗伊及邻近岛礁的领土、统治权与主权让与美国;美国承担的对价为二千五百万美元,以美国金币支付。
签字确定了双方愿意接受的交易框架,还要经过各自的批准程序。条约第十二条要求批准后在华盛顿交换批准书,第五条则把付款期限定为换文后九十天。因而这份1916年的文书从一开始就安排了分阶段完成的领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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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价值与战争忧虑
两国此前已两度订立未能落实的割让条约。1867年的方案在美国参议院受阻,1902年的方案虽获美国参议院同意,却在丹麦议会上院遇到票数相等的否决局面。蓝辛后来向总统解释,圣托马斯港可供军舰补给、维修,也服务加勒比海和中南美航运;巴拿马运河通航后,其地理位置更受重视。
第一次世界大战又给旧议题添上紧迫感。美国驻丹麦公使莫里斯·弗朗西斯·伊根在1915年3月的报告中担心,德国若扩大对丹麦的控制,群岛也可能落入德国之手。这是美国外交官对潜在风险的判断。他同时指出,出售殖民地牵涉丹麦的民族自尊和国内政争,谈判不能只围绕价格进行。
转移主权,保留哪些权利
条约第一条把公共土地、港口、码头、军营、公共资金和相关权利列入转让范围,也要求保存涉及领土及居民财产权的档案,并按需提供认证副本。第二条保护私人、市政团体与宗教机构依法拥有的财产,避免把国家之间的割让变成对岛内全部土地资产的一次没收。
商业运作也被细分处理。美国承诺按原有条件维持若干港口开发、照明、电话、电报和银行发行特许。丹麦政府的武器、部分动产及特定债权则另作保留。岛屿换了宗主国,港口企业、地方财政和日常服务的既有关系仍需要逐项承接,这些安排占据了条约相当大的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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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留下的国会权限
第六条允许居住在岛上的丹麦公民留下或迁走,并保有处分财产的权利。留下的人可以在交换批准书后一年内,向法院声明保留丹麦国籍;条文把未作声明者视为放弃丹麦国籍并接受美国国籍。同时,它又把岛民的民事权利与政治地位交由美国国会决定,且须遵守条约中的保障。
这种写法把国籍选择与政治制度安排放在相邻却不同的层面,居民的完整政治地位并未由签字一次决定。第七、八条还处理法院管辖和未结案件:某些已经终局的判决继续执行,在丹麦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则继续至终局,之后由有权机关执行。领土移交因此伴随着司法秩序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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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中的教会问题
美国参议院同意批准时,对丹麦国教会财产作出解释条件:美国只须像保护其他教会一样保护其财产占有和使用,不因此承担管理教产或受托管理教会基金的责任。1917年1月3日,蓝辛与布伦以换文确认双方接受这一理解。
丹麦于1916年12月22日批准条约,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于1917年1月16日批准;双方次日在华盛顿交换批准书,条约生效。威尔逊在1月25日将其公布。与签署同日另作的蓝辛声明,则表示美国不反对丹麦将政治和经济利益扩展到整个格陵兰,这项声明体现了谈判所涉及的另一处地理范围。
1917年的付款与实际交接
条约第四条精确区分了两件事:交换批准书时,割让及立即占有的权利即视为完成;领土和财产的正式交付,则在美国付款后立即办理。生效与实际接收之间,仍有资金和执行手续要落实。
蓝辛1917年4月2日发给美国外交官的通函确认,三月三十一日已在华盛顿向丹麦授权代理人支付款项,同一天群岛正式移交,美方实际取得占有。他还要求驻外人员通知各国政府,并建议原驻岛外国领事取得新的委任状,以便美国颁发领事认可文件。从1916年的签字到这一步,条约的影响已经进入外交代表资格和地方行政交接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