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边安排走向共同规则
领事在海外办理护照、帮助本国侨民、处理航运事务,其权限长期由双边协定、国内法和不同惯例交织决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55年开始处理领事关系议题,草案经过政府评论和修订,于1961年提交联合国大会。大会决定召开全权代表会议,把这些工作转化为国际公约。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属于另一项编纂成果,1963年会议专门处理领事关系。
1963年3月4日至4月22日,92国政府的代表在奥地利维也纳新霍夫堡开会。奥地利的斯特凡·韦罗斯塔担任主席,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雅罗斯拉夫·佐乌雷克作为专家参加。第一、第二委员会分工审议草案,起草委员会负责文字协调,全体会议决定最终文本。
被拘留者与领馆怎样取得联系
第36条的难题之一,是接受国应否一律把外国人的被捕情况通知其领馆。4月20日的讨论中,挪威代表阿姆利认为,通知不应取决于被拘留者的意愿;但他也承认,无条件通知方案难获所需多数,因而接受折衷。经修正的十七国提案最终以64票赞成、13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
定稿把两项义务分开:接受国主管机关须毫不迟延地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当事人提出要求时,机关须毫不迟延地通知领馆。领事可以探视、通信并安排法律代理,但当事人明确反对时,不得代其采取行动。权利依当地法律行使,而这些法律必须使该条保障的目的获得充分实现。
履行领事职务所需的权限与保障
公约规定,建立领事关系须经双方同意;设立领馆及确定馆址、等级和领区,也须得到接受国同意。第5条列出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签发护照与签证、促进经贸文化关系、办理公证及协助船舶和飞机等职能,使领事工作有了具体的共同清单。
保障围绕履职而设。接受国负有保护馆舍的特别义务,通常须经同意才能进入专用于馆务的部分;火灾等须立即处置的灾害,则容许推定同意。领事档案在任何时间、地点均受保护。第43条把管辖豁免限定于执行领事职务的行为,并列出民事诉讼例外;第41条仍容许在严重犯罪且有主管司法机关决定时,审前逮捕或拘留领事官员。
参考:[2]
争端解决另订任择议定书
是否把国际法院强制管辖写入公约,成为最后阶段的另一处分歧。4月22日,美国代表卡梅伦支持把司法解决与公约相连;印度代表克里希纳·拉奥则代表共同提案国提出任择议定书。会议以79票赞成、无人反对、3票弃权通过后者。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另行规定,对公约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争端可提交国际法院,并容许当事国约定仲裁或先行调解。参加公约与接受这项议定书是分别作出的选择,公约本身的缔约国身份并不自动产生议定书下的诉讼管辖。
通过、开放签署与生效
4月22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公约整体;英国代表随即说明,政府还要仔细研究文本,暂时保留对若干条款的立场。4月24日,公约在维也纳开放签署。签署程序先设于奥地利外交部,至10月31日止,随后移至纽约联合国总部,至1964年3月31日止。通过文本与各国签署因而是两个步骤。
第75条规定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国家也可依第76条加入。加纳于1963年10月4日交存批准书,阿根廷于1967年3月7日交存。公约按第77条,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即1967年3月19日生效。此后批准或加入的国家,另按本国交存日期计算三十天的生效期限。
从条约规则到实际救济
法律学者约翰·奎格利在2013年的研究中指出,任择议定书提供了可实际运用的司法途径。1979年,美国就驻伊朗外交、领事人员遭扣押向国际法院起诉,援引了公约及议定书;双方均参加议定书,是法院取得相应管辖权的条件。然而,参加议定书的国家少于参加公约的国家,国际裁判渠道的覆盖面受到限制。这段后续历史表明,1963年确立了规则与争端解决安排,具体保护仍有赖接受国履行义务,以及能够启动的救济程序。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