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年成立的发钞银行
1850年5月5日,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签署设立国家银行的法律,法案由财政大臣瓦尔泰尔·弗雷尔-奥尔班副署,总行设在布鲁塞尔。1838年和1848年的银行危机推动了这项改革:商业银行从事产业投资的同时发行钞票,一旦公众集中要求兑换,长期占用的资金便难以应付眼前支付。
新机构承担发钞、商业票据贴现和国家出纳等工作。法律把业务范围限定在较易变现的资产上,禁止参与工业企业、以工业股票作抵押放贷及经营范围之外的贸易。其最初需要解决的是支付与短期信用问题,专业知识首先服务于银行日常决策。
股本、任命与公共监督
创设法规定资本为2500万法郎,分成25000股,每股1000法郎;每股缴足五分之三后才可开始营业。这意味着法律列出的认缴资本与开业所需实缴资金并不相同,后者为1500万法郎。业务扩大时可以催缴余款,发生亏损时也须补足相应资本。
管理层由一名行长和六名董事组成。行长由国王任命,任期五年;董事和监事原则上由股东大会选举,但首届董事由政府任命,任期三年。首任行长为弗朗索瓦-菲利普·德奥西。政府另派专员监督贴现与发钞,并保留制止违反法律、章程或国家利益措施的权力。出资、经营与监督由此分属不同主体。
把地方信用带入总行
银行须在各省首府和有需要的地方设立营业机构,并可附设贴现委员会。贴现是把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扣除利息后换成可立即使用的资金;银行因此必须判断签名者的支付能力、票据的到期日及资产能否及时收回。
这种工作需要地方营业机构、委员会与总行之间交换信息。1850年代,国外票据经本国柜台交入时,通常带有银行熟悉的客户背书;在国外购入时,则要依靠当地代理行筛选。董事会决定购入规模,实际审核分散在业务网络内,知识协作与信用担保紧密相连。
1851—1853年的外汇票据管理
银行从1851年开始营业后的外汇业务,能具体显示这套分工。它在六个欧洲金融中心选择固定代理行,委托其购票、到期收款和续购;代理行还须为送往布鲁塞尔的票据背书,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代理机构多为商人银行,而非外国中央银行。
票据到期后,如果继续投资,收回的钱便用于购买新票据;若要减少某种货币的持有量,就可以暂不续购。巴黎罗斯柴尔德商号还提供紧急兑换银币的渠道。这样的合作兼顾收益与兑现需要,却也使国家银行依赖代理人的筛选质量和诚信,私人商业关系可能与公共职责发生冲突。
参考:[3]
账目公开与统计积累
创设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银行每月向政府报告本行及贴现机构的状况,并在《比利时公报》公布;经营结果和股息安排则每半年公布一次。这使各地业务必须汇总成能够持续比较的账目,公开报告本身成为统计工作的制度性需求。
银行1852年出版首份年度报告。1884年的《Diagrammes》进一步把1851—1881年的资产负债表和贴现率变化制成图表,由军事制图机构协助制作,并比较比利时、荷兰、英国和法国发钞银行的贴现率与准备覆盖关系。日常记录由此被用于跨时期、跨机构的分析。
研究部门是后来的发展
早期货币知识主要集中在董事会。到20世纪初,银行才开始把分散的文献集中为图书馆;阿尔贝-爱德华·扬森1908年入行后参与这项工作,首名图书管理员于1910年任命。
经济研究服务部门的正式起点通常取1921年10月1日,即保罗·范泽兰受聘为顾问之日。1850年的银行创设、早期信用信息处理和后来专职经济研究部门的形成,属于相接但不同的阶段。其研究能力是在业务记录、报告义务、文献整理和专业人员组织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