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前的研究基础
国家癌症研究所(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NCI)的筹设,同公共卫生署既有癌症研究的安置需求直接相连。1937年众议院州际及对外商业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公共卫生署大部分癌症研究暂借哈佛医学院场地,一年内须迁出。这使新机构同时承担安置现有工作的实际任务。
委员会把癌症研究视为需要连续投入的长期事业,主张建立实验设施,也支持大学和医院开展研究。报告特别将资助办法与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的做法相比较。证人提出生物学、化学和物理学应共同参与,并先让研究人员在不同机构接受专门训练。研究所构想因此同时涉及场地、人才和跨机构联系。
报告又把诊疗中心不足列为问题,将资助、培训和研究资料的汇集放在同一制度中讨论,意在让中央机构与各地大学、医院之间形成持续联系。
参考:[1]
1937年的立法推进
此前已有多种联邦介入方案。1927年,西弗吉尼亚州参议员M.M.尼利曾提议悬赏500万美元,奖励成功治愈癌症的方法,并设立审查委员会。他在次年又提出,由国家科学院研究联邦支持有关工作的途径。
1937年4月,华盛顿州参议员霍默·T·博恩提出S.2067号法案,同州众议员沃伦·G·马格努森随后提出同文方案。得州众议员莫里·马弗里克另提设立癌症中心的方案,公共卫生署法律办公室按圣安东尼奥医生达德利·杰克逊的建议参与起草。
7月8日,两院有关委员会举行联合听证,形成修订文本。国家癌症研究所1973年的正式资料册将7月23日记为国会通过日期,将8月5日记为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签署日期。两者是不同的立法步骤;法律规定,批准三十日后生效。
研究与资助的制度安排
法令将研究所设置为美国公共卫生署的一个部门,工作包括病因、预防、诊断及治疗研究,同时帮助公私机构。它设立由六名受任专家及公共卫生署署长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审议研究计划和大学、医院、实验室或个人的资助申请,再向署长提出认可意见。
经费分两路授权:建筑设备不超过75万美元;从截至1938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起,每年70万美元。授权额规定了可拨款的范围,不能直接当作已经支出的经费。
参考:[3]
人员与第一年资助
1938财政年度年报列出了组织初建的具体情况:首任负责人为卡尔·福格特林,R.R.斯宾塞担任执行助理。首届国家癌症咨询委员会包括詹姆斯·尤因、阿瑟·康普顿等专家,已举行五次会议。研究所开始以固定领导人员和顾问集体处理研究事务。
该年度已授予的研究资助合计90,925美元,其中哈佛大学获27,550美元,加利福尼亚大学获30,000美元;名单还列有独立实验室及个人。同时已任命九名受资助的研究人员和十四名癌症专科培训人员。项目支持与人才训练由此并行展开。
研究工作也已启动。1937年秋,约瑟夫·芒廷主持城乡癌症发生情况的统计调查;实验研究则与杰克逊纪念实验室合作考察乳腺肿瘤发生因素。
参考:[4]
合作项目与新址建设
化学研究呈现了合作的具体分工。1939财政年度年报记载,哈佛大学化学系及俄亥俄州立大学制备的42种化合物,接受了致癌活性检验。研究所关注的是化学结构与实验结果的关系。这一记载表明,大学的化学制备工作与研究所的生物学检验能够相衔接,院外合作有可核对的材料和研究记录。
同一年度在岗的十六名受资助的研究人员中,八人在研究所指导下工作,另八人由其他机构直接指导。研究指导工作由研究所和院外机构分担。新楼建设则另有进程:1939年6月24日,马里兰州贝塞斯达的新楼奠基,当时仍在建设。合作所依靠的人员和项目联系,已经先于新楼建成展开。
参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