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成一片的城市,分散的行政
二十世纪初,柏林及周边市镇在居住、就业和交通上已紧密相连,行政边界却没有同步调整。在诺伦多夫广场附近,柏林、夏洛滕堡和舍讷贝格三个城市相接,各地仍自行处理市政事务。交通票价、燃气、供水和电力系统的分散,使整个城市地区难以按共同需求规划。
1912年成立的大柏林目的联合体试图协调交通和建设规划,但它是有限职能的联合组织,成员仍保持独立。富裕的西部郊区担心失去财力和政治影响,工人较多的东部及东南部社区则希望通过合并减轻财政压力。大柏林问题既涉及服务效率,也涉及谁承担公共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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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二级行政争取多数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帝制崩溃后,政治条件发生改变。柏林市长阿道夫·韦尔穆特推动建立统一市政共同体,舍讷贝格市长亚历山大·多米尼库斯等人予以支持。施潘道坚持独立,夏洛滕堡和维尔默斯多夫一度考虑联合若干邻近市镇另组共同体。
为了缓和地方反对,方案保留区级议事与行政机构,使全市统一和地方参与可以并存。1920年4月27日,普鲁士制宪邦议会在第三读表决中通过法律。档案专业刊物据会议记录记载,赞成165票、反对148票、弃权5票,主要支持来自社会民主党和独立社会民主党。通过法案不等于当日即完成合并,正式生效日期另定在10月1日。
法律怎样组成新的柏林
法律第一条逐项列出纳入的八个城市,包括旧柏林本身,以及夏洛滕堡、克珀尼克、利希滕贝格、新克尔恩、舍讷贝格、施潘道和维尔默斯多夫;另列59个乡村市镇与27个庄园区。后两类地区也并非空地,其居民、森林和公共设施都进入新的市政范围。
新共同体仍名为柏林,处于普鲁士国家之内,而不是另行成立一个邦。合并后市域约878平方公里,人口约380万。第二条规定,新市概括承继各原市镇及庄园区的全部权利义务;第三条解散旧的大柏林目的联合体,并把它的权利义务一并转交。地方债务和既有责任因此不能只因旧单位消失而被抹去。
一个市政共同体,二十个行政区
全市设225席市议会和以市长为首的市政执行机构。第十四条及附件将市域划为20个行政区,各设区议会与合议制区公署。原柏林核心区域分成六区,合并进来的地区另组成十四区;区界和选区也在附件中列明。
区级机构处理地方利益并分担市级工作,但并非继续保留二十个独立城市。依第二十五条,区公署执行市政执行机构交付的事务并受其监督;若区级决定越权、违法或严重妨碍共同利益,市级机关可以阻止执行。学校管理体现这种分工:柏林成为统一学校联合体,区在全市规定的原则下处理普通学校事务。
参考:[1]
预算、人员和设施的交接
合并需要处理的不只是地图。法律第四条安排同特尔托、下巴尔尼姆、东哈弗尔兰等原所属地方团体及勃兰登堡省的财产清算,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解决。划分设施和补偿时,需要同时考虑新柏林与剩余地方团体继续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允许在10月1日前举行新市和各区选举,并提前采取交接措施。原有机关在必要期间继续办理事务,学校管理机关也有过渡安排,避免机构更替使服务中断。新年度预算尚未确定时,支出受到原预算及必要事务的约束;区提出地方设施需求,再纳入全市预算。这些安排把法律上的合并转化为逐项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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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抵制与整合
法律生效并未立即消除地方抵触。施潘道在1921年后出现脱离柏林运动;1923年6月,市长马丁·施特里特将附有约2.2万个签名的脱离申请送交普鲁士议会,但议会到1924年解散前未处理该案,脱离计划最终未成。原城市的地方认同继续存在,却已不能自行决定退出。
统一市域为后来整合公共事业、交通网络和建筑规则提供了行政条件,这些工作在随后数年逐步推进。1920年的制度选择把全市财政与设施放在共同框架内,同时留下处理学校、地方机构和居民事务的区级层次。大柏林由此既是一场边界扩张,也是一次市政权责的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