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权争执走向签字

巴西在1822年宣布独立后,葡萄牙是否承认新帝国,仍是两国外交的核心争执。英国外交大臣乔治·坎宁推动调停,查尔斯·斯图亚特赴里约热内卢谈判。这位英国外交官在此次葡巴条约中持有葡萄牙国王的全权委任;英国居间调停,正式缔约方则为葡萄牙与巴西。

1825年8月29日,斯图亚特与巴西的路易斯·若泽·德卡瓦略·梅洛、圣阿马罗男爵、弗朗西斯科·维莱拉·巴尔博萨签字。谈判费力之处不只是划定利益,还包括如何解释独立已经发生的事实:巴西代表维护皇帝地位来自本国拥立的说法,葡王则希望用父王转让权利的形式保存王朝体面。

参考:[1] [3]

承认独立与保留称号

条约第一条承认巴西为与葡萄牙、阿尔加维分离的独立帝国,承认佩德罗为皇帝,却同时以若昂六世自愿让与主权的语言表述这一结果。第二条允许若昂六世本人也使用皇帝称号。这是将独立承认装入王朝礼仪的妥协,不是重新建立一个由里斯本统治巴西的联合政府。

这种措辞并未消除双方对独立来源的分歧。葡萄牙公布批准文件时,仍附上巴西谈判者反对的5月13日王室文书;巴西外交部门在1826年提出抗议。条约第三条则要求巴西不接受其他葡萄牙殖民地请求并入帝国,为分离后的领土关系划出界线。

参考:[1] [3]

和平必须处理船舶、财产和贸易

第四条约定和平、同盟与友好。接下来的条款把这些宣告落实为具体事项:保护两国臣民的权利和财产,归还扣押或没收的不动产、动产及相关收益,返还被俘船舶和货物,或给予赔偿。独立战争留下的损失,由此成为两国需要逐项处理的账目。

第八条设计了葡萄牙人与巴西人人数相等的混合委员会。索赔应在委员会成立后一年内提出;票数相同时,由调停国君主的代表裁决,双方还须指定支付获准索赔的资金来源。第十条恢复贸易,暂定相互对商品征收15%的消费关税,转运与再出口按分离前的办法办理。

参考:[1]

另立公约安排两百万英镑

政府之间的公产索赔,依第九条另用专门公约解决。同日签订的附加公约规定,巴西向葡萄牙承担两百万英镑,以终结这类相互索赔。支付方式包括由巴西国库承接葡萄牙1823年10月在伦敦所借贷款,其余款项在公约批准、公布后一年内分季支付。

这不是把两百万英镑全部装船一次送出的安排。贷款承接和余款支付各有财务程序;部队运输及军费的相互索赔又被单独排除,交混合委员会核算。国家间总额协议与私人财产索赔因此属于不同的处理途径,不能混为一笔已经结清的赔款。

参考:[2]

批准与公布各有文书

佩德罗一世于1825年8月30日批准条约;若昂六世在11月15日的法令中说明已于当日批准,并命令公布执行。条约第十一条另要求在里斯本交换批准书,期限是签字后五个月内。葡萄牙国家档案馆将现存的交换记录著录为11月20日。

巴西方面,1826年4月10日的执行令已经以条约获得双方批准为前提。佩德罗命外交部门向首都和各省主管机关发送通知及印本,要求遵守并执行条款。跨洋谈判的成果,随着印本和通知传往各省,进入国内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

参考:[1] [3] [4] [6]

承认确立了,账目仍未结清

执行中的困难,在1834年9月20日的外交训令里仍然清楚可见。外交大臣奥利维拉·科蒂尼奥告知驻葡代表,葡方正催付巴西承接贷款的利息与摊还款;巴西承认债务,但支付曾经拖延,需要议会拨款,并考虑另议更长的期限。他还要求处理巴西贸易在葡萄牙遭遇的障碍。

这份后续文书显示,1825年的协议确立了两国分立后的正式关系,却没有使财务与商业争端立即消失。其历史意义既在葡萄牙承认巴西独立,也在把战争遗留问题转成可谈判、可索赔、可分期履行的国家间义务。

参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