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琛的签署
1668年5月2日(公历),法国与西班牙的代表在帝国城市亚琛签订和约。和约规定法国保留在上一年战役中取得的一批尼德兰城镇,将当年攻占的弗朗什-孔泰归还西班牙。
条约列明双方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西班牙国王卡洛斯二世及其母亲、摄政王后奥地利的玛丽安娜。法国全权代表为夏尔·科尔贝尔(Charles Colbert);西班牙方面的授权经尼德兰总督转交贝尔赫伊克男爵(baron de Bergeik)。教宗克勉九世派出代表,帝国内其他诸侯的使节也参与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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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事与议和条件
法国1667年进兵西属尼德兰,1668年2月又攻占弗朗什-孔泰。英格兰、荷兰和瑞典组成三国同盟,推动西班牙在领土让步方案间作出选择,也准备在法国拒绝限制其要求时施加军事压力。议和因此与正在进行的战争、下一轮作战准备相伴。
据卡米耶·鲁塞(Camille Rousset)根据通信写成的记述,主要条件先在圣日耳曼谈定,再送往亚琛。杜蒙条约集第89页恰好保存了两项文件的接续:上半页是法国与英荷代表1668年4月15日达成的协议结尾,下方另起5月2日法西和约。这是不同的协议和签署地点。
保留城镇与归还省份
第三条允许法国继续占有上一年占领或筑防的地点,其中包括沙勒罗瓦、里尔、杜埃及斯卡尔普堡、图尔奈、科特赖克等地,并包括它们所属的辖区与附属领地。第四条进一步规定,转让涉及主权、财产权、司法权以及教会任命等权利;当地居民原先向西班牙国王承担的效忠誓言和臣属义务被解除。
第五条规定,和平公布后,法国应撤出弗朗什-孔泰各城镇和堡垒的驻军,将该省全部归还西班牙,不作保留。第六条还要求双方归还和平公布前占领的其他地点,法国依约保留的城镇除外。领土处置因此既有明确的保留清单,也有撤军和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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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公布与停战
这份文书没有把签署当天写成所有敌对行为立即停止的日期。第二条规定,双方批准书交换后公布和平,自公布时起停止陆上、水上和驻军之间的敌对行动;如仍夺取据点,须返还所占之地,并无偿释放俘虏。
结尾约定最迟于5月最后一天交付批准书:法国文书送交布鲁塞尔的佛兰德斯总督,西班牙文书交到圣日耳曼的法国国王手中。附载的法国批准书署于1668年5月26日。5月31日是约定期限,所用材料未给出双方批准书实际交换的确日,不能据此补写统一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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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兵命令中的例外
鲁塞记载,批准书交换后,卢瓦侯爵弗朗索瓦-米歇尔·勒泰利耶(François-Michel Le Tellier)命令部队退回法国领地,却对在卢森堡、林堡和西属海尔德兰征收军需款的部队留下例外。他在5月27日的信中允许指挥官暂不公布撤退命令,以便完成正在办理的重要征收事务,但延缓只限一两天。
同书还记录,弗朗什-孔泰归还西班牙前,法国方面拆毁了多勒和格雷的防御工事。归还领土的约定与撤兵时具体采取的措施,需要连同这些行政和军事动作一起考察。
参考:[2]
登记与边界争议
第九条要求条约在法国巴黎及其他高等法院、巴黎审计院,以及西班牙尼德兰、卡斯蒂利亚和阿拉贡的相关议事机关登记和公布,并在公布后三个月内互交相应证明。第八条则保留1659年《比利牛斯和约》未被本约修改的安排。这些都是条文所设的后续手续和规则。
实际执行仍发生争议。鲁塞记述,双方对转让领地的范围产生分歧,法国军中甚至提出利用争议夺取孔代;调停者再次介入,和平得以维持。城镇名称和“附属领地”写进条约,并未使现场的领土界限和权利争执同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