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邦联安排走向联邦制度

1848年宪法针对的是1815年《联邦条约》留下的政治结构。1847年的特别同盟冲突使改革更为迫切;修宪委员会在报告中批评旧体制主要代表各州政府,整个瑞士国民却缺少直接的共同机关,跨州事务也难以及时决断。

委员会由邦联议事会于1847年8月16日任命,1848年春进行密集讨论,4月8日完成草案。约翰·康拉德·克恩和亨利·德吕埃以报告人身份,代表委员会在4月26日署名说明方案。报告既主张加强共同权力,也承认各州制度根深蒂固,因此寻求结合全国与各州两种代表性的联邦结构。

参考:[1]

各州表态与9月12日的宣告

邦联议事会从1848年5月15日至6月27日审议新宪法,随后交各州按本州宪法规定的方式表态;如果州宪法没有规定,则由该州最高机关确定程序。这并非由一个全国统一投票程序直接取代各州政治机构。

9月12日,议事会在伯尔尼核查各州送来的记录,认定十五个整州与一个半州接受宪法,并宣布它成为瑞士邦联的根本法。通过宣告还要求保存原件、印行文本并送交各州政府公布。宪法的确认与新机关实际开始运转,由此分成相互衔接的步骤。

参考:[2] [3]

两院制调和人口与州的代表权

宪法第3条规定,各州在未受联邦宪法限制的范围内保持主权,行使未交给联邦的权利。这让新增共同机关具有明确权限,同时不把各州降为纯粹的行政分区。宣战、媾和及主要对外条约等事务则归联邦处理。

立法机关由国民院与联邦院组成。国民院按人口配置席位,原则上每两万人一席,并保障每个州或半州至少一席;联邦院有44席,整州各两席、半州各一席。联邦法律需要两院同意,议员投票不受指令约束。人口较多地区与较小州因而通过不同渠道参与同一立法过程。

参考:[2]

七人行政机关与有限的联邦司法

最高执行和领导机关是七人联邦委员会,由联邦议会选出,任期三年,同一州当时最多有一名成员。联邦主席从七人中产生,任期一年;事务虽分配给各部门,决定仍由委员会作为整体作出。这种安排把持续行政交给集体机关,没有建立单独掌握行政权的总统职位。

宪法还设置联邦法院,处理所列举的跨州民事争端及其他联邦案件。但它与后来发展出的司法体系不能等同:对宪法所保障权利的侵害,法院须在联邦议会把有关诉讼交付给它时裁判。权利条文与救济机关之间,仍有明显的政治机关中介。

参考:[2]

自由保障及其边界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平等,保障出版、结社和请愿等权利,并承认州公民同时是瑞士公民。它试图减少一名公民跨入另一州后受到的不利待遇,让联邦不只是政府之间的联合,也成为公民拥有共同权利的框架。

这些保障仍有清楚边界。第41条把联邦保障的自由迁居权限于基督教派的瑞士人,迁居者还须提供身份、品行等证明,并在要求时证明有能力维持家庭生活;第44条的宗教仪式自由同样只保护获承认的基督教派。犹太人因此没有获得相同保障。国家整合与自由扩展,并未在1848年实现不分宗教的完整平等。

参考:[2] [1]

从11月组阁到邮政和货币立法

9月14日的实施决议要求各州立即选出两院议员,并指定11月6日在伯尔尼开会。11月16日,联邦议会选出首届七名联邦委员,约纳斯·富勒任联邦主席。过渡条款把1815年旧条约的退出,与联邦议会及联邦委员会的组成相联系,制度转换因此经历了秋季的组织过程。

职权整合随后逐项落地。宪法把关税、邮政和铸币列为联邦事务;联邦文书官约翰·乌尔里希·席斯1851年的首届议会纪念册记录,1848年11月28日决定自1849年1月1日起由联邦接办邮政,1849年6月30日通过关税法,1850年5月7日通过联邦货币法。宪法给予的权限,借此转化为行政机构、税则和统一规则。

宪法也保留自身修订的入口:五万名有投票权的公民可以要求就是否修宪举行投票,修订后的文本须获投票公民与各州的双重多数。1848年的制度既设立共同国家机关,也为以后通过政治程序调整它们留下了途径。

参考:[2]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