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的日方方案

日俄战争结束时,俄国在《朴次茅斯和约》中承认日本在韩国的政治、军事及经济优势利益,承诺不阻挠其保护、监督措施。日本把这一局势用作收紧对韩控制的理由。为伊藤政策辩护的美国学者拉德在1908年记述:11月初,伊藤博文以天皇特使身份到汉城,携带明治天皇致韩国皇帝高宗的信,要求加强两国联系。伊藤15日说明方案,将日本掌握外交与保留韩国君主及内政机构相配套,并以韩国无力自卫为说辞;高宗希望保留驻外使馆,伊藤拒绝让步。拉德还记载,伊藤援引和约,坚持只能接受或拒绝,并警告拒绝可能带来更不利的后果;日方并未留下保有外交自主的折中方案。

参考:[1]

从公使馆到宫内

记者麦肯齐在1920年的叙述中,将17日的交涉写成从日本公使馆转至汉城宫内的连续施压。他记载,日军在宫外演示武力,伊藤与驻韩日军司令长谷川晚间到场;内阁首脑韩圭卨坚持反对,被带离会议,外部大臣朴齐纯等人终于屈服。用印及签署程序拖到次日凌晨。

消息传开,官员请愿要求废约,汉城商铺闭门。麦肯齐曾就交涉访问韩方参与者,立场支持韩国独立;这里采用的是他的事后叙述,并非完整会议记录。他还记下前军部大臣闵泳焕在请愿受压后自尽,以及刊载交涉经过的《皇城新闻》编辑遭逮捕、报纸被压制。反对并未随协约公布而结束。

参考:[2]

五条协约

五条正文将韩国外交交给东京外务省,海外韩民由日本使领馆保护;新订国际约定须经日本,既有对外条约由日本负责履行。日本在汉城设置统监,并在其他地点设置理事官,统监有单独觐见高宗的权利;不抵触新约的旧有日韩约定继续适用,韩国皇室获保全承诺。文末列日本公使林权助、韩国外部大臣朴齐纯姓名,未另列批准交换或生效日期。

参考:[3]

接管的行政步骤

日本1905年12月20日第267号敕令将统监置于日本天皇直接管辖之下,赋予其要求韩方执行条约义务所需行政事务、为维持治安而命令驻军司令动用军队等权限。1906年1月19日,外相加藤高明通知美方:相关事务此前由日本公使馆及领事馆暂办,预定2月1日由统监府和理事厅接替;外国领事与韩方的地方事务联系也要转交这些机关。2月伊藤的演说仍指出,理事官与韩国地方官如何衔接,尚需规定程序。敕令还允许统监发布附有刑罚的命令,显示接管超出驻外使节事务,向韩国境内行政延伸。落实包含临时代办、组织改造和继续协商,而非签字时各项机制已经齐备。

参考:[4]

高宗的对外申诉

高宗继续向海外申诉。韩国赴华盛顿限制军备会议代表团的申诉书追述:1905年11月26日递交美国国务院的皇帝电报,否认自愿接受保护安排,称协约因胁迫而无效。代表团又列举1906年6月22日的特使授权,意图向美国、英国等九国送交说明,争取恢复直接外交并将争议提交海牙。1906年的说明还表示韩国不会自愿批准损害独立的文书,要求各国重新主张与韩国直接建交的权利。该书1922年以美国参议院文件印行,保存的是韩国代表团提出的主张及证据陈述,不能据此称美国国会已经裁定条约无效。

参考:[5]

批准与效力之争

批准和法律生效存在实质争议。Park Pae-Keun 在2010年的研究梳理了不同解释:Lee Tae-Jin 认为缺少高宗授权的全权证书及批准书,不足以转让外交主权;Unno Fukuju 则援引无须批准的政府间协定,反对仅凭形式否定效力。Park Pae-Keun 还讨论针对国家与针对代表个人的胁迫,主张依据当时国际法判断,并倾向无效说。他没有接受只凭文书题名裁定效力的办法,强调代表权限及批准程序仍须考察。文书上出现代表姓名,不足以自行解决这些授权、批准及胁迫问题;本文据落款定位事件,不设定一个无争议的合法生效日。

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