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地资助与州的筹办

普渡大学的筹办源于1862年7月2日批准的美国联邦《莫里尔拨地法》。该法按各州国会议员名额分配公共土地或土地凭证,出售所得投入永久基金,以利息支持至少一所主要教授农业与机械技艺的学院。法定课程范围也包括军事训练,并未排除其他科学和古典学科。基金本金及利息不得用于购买、建造或维修校舍,因而取得联邦资助后,办学者仍须另筹建筑经费。

印第安纳州于1865年3月6日接受该法条件。州设立印第安纳农业学院董事会,负责领取、出售土地凭证并投资所得;校园落在何处仍待解决。1867年,董事会出售州所得凭证,购入美国政府债券。土地资助先转化为生息资产,学校的选址和教学组织则另有筹办过程。

参考:[1] [2]

1869年的定址与命名

地方捐赠推动了选址。1869年1月14日,蒂珀卡努县居民向县委员会请愿,希望用捐款争取学院设在县内。县委员会答应拨出5万美元,分五次、每年1万美元支付,原定不计利息,从学院定址一年后开始付款。

同年5月6日批准的州法接受了约翰·普渡、蒂珀卡努县及Battle Ground Institute的有关董事机构的捐赠。法案将学院永久设在蒂珀卡努县,具体地点由农业学院董事会在1870年1月1日以前以多数票确定。第三条载明普渡捐赠15万美元及附属于学校的100英亩土地;在捐赠落实的条件下,学校从上述定址之日起采用“普渡大学”之名。这里的1869年指接受捐赠、确定县级选址与命名的立法阶段。

参考:[1]

县款如何兑现

捐款承诺还要经过实际付款。1870年6月7日,县审计官开出首期1万美元的支付凭单,县财务官却拒绝支付,也拒绝在凭单上注明因无款而未付。大学遂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付款。

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在1871年11月15日的判决中指出,县委员会作出承诺时尚无相应法律授权,但州议会接受捐赠,已使这项承诺得到追认。法院还区分了州立大学和地方收益:学校设在县内能减少当地家庭的求学支出,并带来人员消费等利益。判决确认该县争取学校落址而承担的债务有效,维持了有利于大学的原判。

参考:[1]

从开课到县派学生

校园建设与开学晚于创办法案。美国教育局1918年的调查报告记载,董事会后来选定普渡捐出的100英亩土地为校址。1874年3月2日,尚接近完工的校舍中已举行少量非正式课程;9月16日,学校才正式向学生开放。筹建期间,董事会将拨地基金的利息继续投资,增加了长期办学资产。

开学后的招生也与州、县制度相连。1877年3月12日批准的法律允许每县委员会选派两名学生,在校资格和纪律条件与普通学生相同,但免交学费、住宿费及照明、供暖、用水、清洁和入学登记等费用,并优先取得空余学生宿舍。每县同时享有这一待遇者不超过两人;出现空缺,可由县委员会补选。这是面向全州各县的特定入学资助名额,并非全体学生均免除生活费用。

参考:[2] [3]

实验和阅读进入课程

Raymond E. Girton依据早期课程册考察植物生理学教学:1874—1875学年,植物学与园艺学教授John Hussey名下列有约十三门植物学课程。课程安排从描述和分类学习转入显微镜观察、植物生理及受精实验,植物标本工作贯穿全程。阅览室备有《园艺家月刊》和《美国博物学家》。这些课程记录展示了实验操作、标本与专业读物怎样进入初期教学。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