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中的不干涉问题
1933年12月26日,第七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的代表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签署《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参加签署的有美国、阿根廷、巴西、秘鲁、乌拉圭等国。公约以国家的国际法律地位为对象,既规定国家应具备的条件,也处理承认、管辖、干涉及领土问题。
签署前,不干涉原则已经成为委员会讨论的焦点。美国代表团主席、国务卿科德尔·赫尔在12月19日发往华盛顿的电报中报告,国家权利义务小组委员会当天向全体委员会提交了报告,其中第八条规定任何国家无权干涉另一国的内政或对外事务。赫尔记述,会场要求一致赞成;美国代表团对前十条投赞成票,同时附上自己的声明。
国家条件与承认
第一条列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有的四项条件:常住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以及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第二条把联邦国家视为单一国际法主体。第三条则把国家的政治存在与他国承认区分开来,规定国家在获得承认之前,也有保卫自身完整和独立、组织内部事务及立法等权利,但行使权利须尊重其他国家依国际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规定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权利不取决于保障这些权利的实力。第六、七条解释承认的意义:承认是接受对方的国际法律人格及相应权利义务,可以明示,也可以通过表现承认意图的行为默示作出。公约将承认规定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参考:[1]
约束干涉与强力取得领土
公约第八条确立不干涉原则,第九条规定一国领土内的管辖权适用于所有居民,本国人与外国人受同一法律和当局保护,外国人不得要求超过本国人的权利。第十条要求以公认的和平方法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第十一条进一步要求缔约国不承认通过武力取得的领土或特殊利益,所说的强力包括使用武器、威胁性的外交交涉及其他有效的强制措施。该条同时规定领土不可侵犯,反对外国直接或间接施加军事占领和其他强力措施,即使只是暂时实施。第十二条保留缔约国此前依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
参考:[1]
保留意见随公约留下
赫尔的声明一方面保证罗斯福政府反对干涉,另一方面指出会议时间太短,尚未给有关基本术语形成共同的定义和解释。在这些原则完成解释与编纂以前,美方表示将继续遵循罗斯福政府自1933年3月4日以来的政策,以及普遍承认的国际法。美国代表团于12月22日向全体会议提出的保留,随后写入签署文本。
争议也涉及不承认强力取得领土的条款。赫尔12月19日电报记录了秘鲁与哥伦比亚之间的分歧,并说美方当时暂不对第十一条作判断。最终公约附载巴西与秘鲁的意见:两国原则上接受该学说,但认为尚有国家没有签署包含该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反战公约,因此不宜将其作为现行国际法加以编纂。12月26日的公约以西班牙文、英文、葡萄牙文和法文签署,保留与正文一并构成理解各方承诺的材料。
从签字到批准和交存
第十三条要求各国按本国宪法程序批准,由乌拉圭外交部长发送经认证的副本,批准书则交存华盛顿的泛美联盟。泛美联盟向签署国通报交存,通报被视为批准书的交换。第十四条把缔约国之间的生效同各自交存批准书的次序联系起来,而不是规定所有签署国在签字时一同受约束。
美国参议院于1934年6月15日建议附保留批准,罗斯福于6月29日批准,美国批准书于7月13日交存,美国总统于1935年1月18日公布公约。美洲国家组织的登记将公约生效日列为1934年12月26日,并记载多米尼加共和国在当日交存批准书。签署、国内批准、交存与公布因此各有日期,不能相互替代。
承诺之后仍须具体行动
赫尔在会上的声明曾提到,罗斯福愿意与古巴商谈两国1903年的关系条约。后续改变通过另一份双边条约完成:美国与古巴于1934年5月29日在华盛顿签署新关系条约,6月9日交换批准书并生效。新约第一条废止旧关系条约,第三条却保留有关关塔那摩海军基地的安排。
这项后续行动显示,修改既有条约关系仍有独立的谈判、批准和生效程序。它与蒙得维的亚会上提出的政策方向相接,但不能把双边新约的效果提前归到1933年的签署日,也不能仅凭公约条文就断定各国已经普遍停止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