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的制度基础

三国合作展开以前,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已有双边安排。1934年2月17日,两国在里加签订《同盟组织条约》,以1923年防御同盟为基础,将外长定期会商制度化。外长会议每年至少两次,由两国轮流举办,讨论共同外交政策,主席负责落实会议决定。条约还规定设立协调两国立法的常设理事会,并可组织处理经济问题的专门委员会;理事会决定须经外长会议批准。两国也约定协调驻外使领馆活动,并考虑第三国加入的办法。这里已经出现了扩大区域合作可用的会议程序,但它的缔约者仍只有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

参考:[1]

德国、波兰与苏联之间的选择

1934年1月26日德国与波兰签署互不使用武力的协议,使立陶宛和拉脱维亚担心陷入孤立。苏联同时调整政策,转而鼓励波罗的海国家彼此合作。肯与鲁帕索夫的研究指出,莫斯科试图利用这一变化扩大自身影响,并曾争取法国向波罗的海国家提供安全保证,法国最终在6月拒绝扩大承诺。7月和8月,爱沙尼亚、立陶宛外长先后访问莫斯科;立陶宛外长斯塔西斯·洛佐赖蒂斯与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马克西姆·李维诺夫也讨论了立陶宛在区域联合中的地位。区域协作因而与大国之间的外交调整交织在一起。

参考:[2]

谈判中的特殊问题

立陶宛于4月25日提出合作备忘录后,谈判集中在维尔纽斯与克莱佩达问题。前者牵涉波兰,后者牵涉德国。7月考纳斯会议未能解决争议;8月29日里加会议才达成妥协。条约第一条规定外交磋商和政治、外交互助,第三条却把难以共同采取立场的特殊问题列为例外。纳尔维达斯依据档案重建谈判,认为秘密声明明确列出的只有维尔纽斯。克莱佩达是否同样属于例外,后来的研究存在分歧,不能仅凭条文使用复数便作定论。这个安排使三国能够缔约,也留下了互助义务究竟覆盖哪些争端的难题。

参考:[4]

签署、批准与生效

1934年9月12日,立陶宛外长斯塔西斯·洛佐赖蒂斯、爱沙尼亚外长尤利乌斯·塞尔亚马和拉脱维亚外交部秘书长维尔海姆斯·蒙特斯,在日内瓦签署《谅解与合作条约》。条约要求每年至少两次轮流召开外长会议,原定有效十年。第八条规定须经批准,并以批准书存放为生效条件。批准书于11月3日在里加存放,条约因此当日生效;11月10日则是国际联盟登记日。汇编没有逐项列出各国国内批准的日期,不能把批准书存放日写成三国分别作出批准决定的日子。

参考:[3]

1935年的共同答复

美国驻拉脱维亚代办费利克斯·科尔留下了磋商制度实际运作的记录。1935年4月6日,苏联询问三国是否愿意参加不包括德国和波兰的东欧互助安排。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外交部门先通电话,再联系倾向接受提议的立陶宛;三国都表示,答复前必须先行协商。4月11日,爱沙尼亚和立陶宛的外交副职官员赴里加会商,立陶宛同意延后答复。5月5日至8日的考纳斯外长会议继续讨论这项问题。科尔认为,爱、拉两国说服立陶宛采取独立中立的政策,暂时避免了三国因苏联提议而分裂。协调首先表现为共同安排答复时间与讨论立场。

参考:[5]

会议网络与军事合作的边界

1934至1940年,三国共举行十一次外长会议,讨论国际谈判、拟议条约及国际联盟内的共同立场。记者、律师、学生、教师等团体也开展往来,艺术展览与体育比赛构成了更广泛的区域交流。梅迪亚伊宁指出,若以实际军事合作为标准,波罗的海公约不能归入军事同盟;1930年代后半期,把它改造成军事协定仍停留在理论设想。它提供了持续会商与合作的渠道,实际安全保障的范围却远小于外界所想象的三国统一行动。

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