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把维持边界写入协约
1934年2月9日,希腊、罗马尼亚、土耳其和南斯拉夫在雅典签署《巴尔干协约》及附加议定书。四位签署人都是外交部长:迪米特里奥斯·马克西莫斯、尼古拉·蒂图列斯库、泰夫菲克·吕什蒂和博戈柳布·耶夫蒂奇。协约的核心是相互保障各自在巴尔干地区的边界安全,维护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地区领土安排。
此前的地区交往已经为合作提供场合。1931年10月巴尔干会议代表到土耳其访问时,穆斯塔法·凯末尔向他们谈论在尊重各国独立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不过,会议交流并未形成全巴尔干国家共同参加的联盟。1934年的签署者只有四国,保加利亚和阿尔巴尼亚没有加入;保加利亚要求改变既有领土安排,是四国安全计算中的重要因素。
保障之外还有协商约束
协约正文只有三条。第一条提出边界互保;第二条要求各国遇到可能影响共同利益的情况时商议对策。对于未签约的其他巴尔干国家,成员不得未经事先相互磋商便采取政治行动,也不得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便承担政治义务。这使共同防御与对外政策协调联系起来。
第三条允许其他巴尔干国家申请加入,但须获得既有签署国同意。协约序言还强调尊重已经存在的条约义务,并援引《非战公约》及国际联盟的相关决议。四国并没有宣布以新协约取代所有旧约,而是试图在原有国际安排中建立一层地区保障。
参考:[1]
附加议定书限定了防御范围
附加议定书把正文的概括承诺进一步具体化。它采用1933年伦敦公约关于侵略行为的定义,说明协约是防御性工具,针对来自巴尔干国家的侵略。如果一个成员遭到巴尔干以外大国攻击,而某个巴尔干国家参加这次攻击,协约就对参加侵略的那个巴尔干国家发生完整效力。
这一结构没有把任何地点、任何对手造成的战争都纳入自动共同作战。若成员自己成为侵略者,其他国家对该成员承担的协约义务即告停止。议定书同时要求六个月内开始谈判配套公约,表明实际合作办法仍待继续制定。它还规定签署后最初两年不得退约,并设置其后期限和自动续展的规则,使成员不能随时退出共同安排。
参考:[1]
签署生效与国内批准分属不同步骤
协约第三条明确规定,全体缔约方签字之日即生效,随后应尽快批准。因此,1934年2月9日同时是签署日和按条款确定的生效日;各国完成国内批准,并不是把这一日期统一推迟到最后一国办完手续。附加议定书第九项要求成员在依本国法律批准后相互通知。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1934年3月6日的会议记录,保存了批准法案的讨论和表决:192名参加投票者均赞成。该法随后以第2381号法律于3月12日公布。协约本身到10月1日才在国际联盟登记;登记时间、国内批准程序与国际协约的生效条款,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行动。
军事协作的推进与限度
配套工作随后展开。四国参谋长于1936年11月达成军事公约,1937年2月在雅典举行的常设理事会会议加以确认,针对保加利亚攻击成员国的情况安排协作。土耳其和南斯拉夫高级军官还互相观摩演习。到1938年,四国又与保加利亚达成塞萨洛尼基协议,以放宽军备限制等让步换取不侵略承诺。
这些行动没有消除成员之间不同的风险判断。1941年德国入侵南斯拉夫后,南方要求土耳其依据军事约定介入,土方拒绝,争论还牵涉南斯拉夫此前加入《三国同盟条约》是否破坏协约义务。地区磋商和军事约定确实存在,却未能在战争中转化为一致行动;协约所承诺的边界安全,最终取决于成员是否愿意共同承担现实风险。
参考:[4]